2015年10月
文/陳明利律師
如果您是家暴受害者,同時又是身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之施暴者的配偶、子女,或身為美國公民之施暴者的父母,則無論在美國有無合法身分,都可以依據移民法相關規定,向移民局申請合法移民身分且不用支付申請費。
◎VAWA◎
移民法相關條款,基於美國國會1994年通過的「暴力犯罪控制和執行法(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VAWA)修訂;其初衷傾向於保護婦女,但申請人不限男女;允許施暴者之符合條件的直系親屬(配偶、子女或父母),為自己獨立提交I-360移民申請,無需讓施暴者知曉及提供支持。
即便施暴者親屬因為家庭暴力原因,在受害人提交申請前兩年內失去公民或綠卡資格,受害人仍然可以提交申請;虐待行為也可以發生在美國境外,如果施虐親屬受雇於美國政府或美國軍警部門。
所有親屬移民,通常都需公民或綠卡持有者親屬為受益人申請移民;VAWA受害人之所以可自行獨立提交申請,而無需藉其公民或綠卡持有者施暴親屬之手,是因為很多施暴者的虐待行為之一,就是用隨時撤銷移民申請威脅被害人乖乖就範。
◎資格◎
1.配偶:如果您的配偶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而您是家庭暴力中的被虐待者,可為自己及21歲以下未婚子女提出申請。如果您的子女被您的配偶虐待施暴,您可以在申請中包括您自己、您被虐待子女和沒有被虐待子女。
2.父母:如果您的子女是美國公民,而您被他們虐待,您可以提交申請。
3.子女:如果您是21歲以下未婚受虐兒童,而虐待者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您可為自己和您的孩子(如有)申請。即便您已超過21歲,但若在25歲之前申請,並證明延遲提交的主因為被虐所致,也符合申請條件。
◎證明◎
‧與施暴者的關係;
‧本人或子女被虐待的事實;
‧曾與施暴者親屬住在一起;
‧本人為有良好道德品質(14歲以上)。
◎申請◎
暴力的定義比較寬泛,不只是毆打體罰,也包括言語辱罵、精神折磨、財務限制等。如果自覺在家庭生活中遭遇暴力,不論是身體、精神或情感上,都可單獨據此向移民局申請身分。
最好聘請專業律師,當然也可以自己向移民局弗蒙特服務中心(VSC)提交I-360表格和所有相關文件。一旦獲得初步批准(Prima Facie Determination Notice),即可申請與家庭暴力有關的公共福利;如果申請獲得批准,可以申請工作許可與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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