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物件都在不同情况中,有着不同層次的價值,人體器官也是如此。例如器官本身在受造時,都有其獨特的功能,好好發揮功能,實現其最基本的價值。當這個器官在一個身體中,與其他器官配合發揮時,讓身體能正常運作,實現神(上帝)創造人體的功能,器官就產生高一層次的價值。進一步,器官的價值,在乎擁有這身體的人的人生態度,如果他有高尚的靈魂和目標,這器官的功能,一定得到更有意義的發揮,它的價值就更大了!
人體器官的捐贈,是把一個人的器官,帶到更高層次的價值中。這樣說,是基於三個原因。首先,那是一個愛心的決定,有「救援」的動機,讓接受捐贈者得到益處;甚至可能使接受捐贈者獲得新生。其次,當人去世,身體已經無用,似乎是「零價值」了,卻因為這個善行,重新「活」過來。最後,這個善行的本身,其實也提升了捐贈者的人生價值!因為當他決定捐贈器官的時候,他成了他的器官的真正主人;相反地,在他過去的一生中,器官是與生俱來的,而他也只是一個受惠者。從受惠者變成使人受惠者,可以說是價值「質」的提升。
但當我們談到人體器官價值時,很容易就聯想到人體器官買賣。從表面看,每個器官在被出售時,都被賦於一個價值,某些器官的價值可能很高,但當器官被定出一個所謂價值時,恰恰是對器官價值的低貶,甚至可說是踐踏了人體器官的價值。事實上,活摘人體器官出售,不單是貶低器官的價值,更是可惡地對人性的踐踏;清楚一點地說,買賣器官的人,是踐踏了自己本來高貴的人性。
相信我們都聽說過,「死有輕於鴻毛,有重於泰山」。這話的意思,也可應用在器官捐贈的事上。因為死的輕與重,其實是人自己可以決定的;死後能讓別人因他的捐贈而活,那真是「重於泰山」啊!同樣地,器官的捐贈,令捐贈者成了「為人而生」的寶貴生命;「生」有輕於鴻毛,有重於泰山!捐贈者的生命,也如泰山之重。
談到器官捐贈,我們也想到《聖經》中的一句經文,是形容耶穌基督為全人類所作出的捐贈:「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做的。唯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誠然,作為創造主,耶穌基督不是為人捐出了一個器官,祂是為世人的罪捨棄了生命!讓所有相信的人,都因祂的死,而得着永遠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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