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創業者法案(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 IER)》,俗稱「創業工卡」、「EB-6創業者簽證」項目,2017年7月17日生效,川普任內廢除。根據該法案,外籍企業家只要證明其在美建立的企業「具有實質性,並在快速業務增長和創造就業方面表現出巨大潛力,從而為美國公眾帶來重大利益」,便可能有資格與家屬申請長達五年的創業居留許可(Entrepreneur Parole)。
申請獲批後,外籍創業者可為初創企業工作,配偶可申請工卡。準確來講,該項目並非簽證或綠卡,而是一種臨時居留許可,申請人不能直接在境內轉換成創業工卡身分,需首先由移民局批准申請;其次至美領館獲得旅行證;最後於入關時由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簽發創業工卡。
創業許可不能作為申請人申請綠卡的基礎。國土安全局有任意裁量權,在任意時間取消許可。外籍創業者身分到期後,可申請其他合法身分,但不能在美國境內申請,須離境申請新簽證才能再次進入美國。
※初創企業:同一家初創企業最多可為三位外籍創業者申請創業工卡;初創企業須是遞交創業工卡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成立的企業;該初創企業須從成立開始就合法經營,並具有快速增長和創造就業的巨大潛力。
※外籍創業者:申請人須至少擁有初創企業10%的所有權;申請人須在初創企業實際經營及未來發展中具有核心作用。
※美國資本投資或政府資助(符合其一即可):獲得來自符合資格的美國投資人/機構至少$25萬投資資金,投資人/機構需具有成功投資初創企業的歷史;或者獲得聯邦、州或地方政府機構授予的至少$10萬的獎勵或補助,這些獎勵或補助須是政府機構出於經濟發展、創造就業的目的向美國企業發放的;如果申請人只能滿足上述兩條件之一的部分要求,並能證明獲得創業工卡能為美國公眾利益做出傑出貢獻,也能滿足此要求。
申請人最多可申請一次延期,再獲30個月創業工卡。條件:企業繼續經營;企業家保留至少 5% 的所有權權益,並繼續在企業中發揮核心作用;企業已經創造了至少五個符合條件的就業崗位;在許可初始有效期內又獲得其他合格投資者至少$50萬投資額;在許可初始有效期內年收入至少$50萬,年均增長率20%;若投資者只部分滿足以上某項要求,可額外提供可靠及強有力材料,證明創業公司可為美國帶來巨大公共利益、促進經濟迅速發展、提供就業以獲得批准。
重啟EB-6創業工卡|陳明利律師By accepting you will be accessing a service provided by a third-party external to https://cchc-hera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