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
文/陳明利律師
最近網上瘋傳一則消息,稱美國政府將 綠卡持有者離境時間,從原來的六個月 縮為三個月等等,一時間人心慌慌。其 實這不過是場鬧劇,因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 從來就沒有發佈過這樣的消息。
◎六個月以內
永久居民在美國境外的短期旅遊,暢通無阻。只有當在 境外停留過久,才可能面臨是否放棄永久居住身分的質 疑。時間長短的衡量標準,一般為一年。六個月以內的境 外旅行,入境時基本沒有問題,不過移民官也可能會參考 以下標準,判斷永久居民是否有放棄身分的嫌疑:
‧ 是否只是打算短期旅遊?
‧ 是否與美國的家人、社區保持聯繫?
‧ 是否保留了美國的工作?
‧ 是否仍然交納個人所得稅?
其他衡量因素包括:美國境內的通訊地址有無變更、銀 行賬戶和駕照是否保留、財產和商務活動有無改變等等。
◎一年以內
六個月到一年以內的境外旅行,有可能會影響公民申 請,因為屆時需要填寫持續居住信息。如果離境時間超過 上述期限,可以提交N-470 表,申請保留在美國持續居 住身分。
◎超過一年
旅行者最好在離境前提交I-131 表,申請重新入境許可 (俗稱「回美證」),幫助永久居民或有條件永久居民, 入境時不必再申請回美簽證,並證明有在美國永久居住的 目的,但它並不是持有者成功入境的保證。
◎超過兩年
任何離境前由當局頒發的重新入境許可,都將失效。這 種情況下,離境者應考慮向最近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 申請回美簽證SB-1,並證明自己擁有獲得移民簽證的合 法資格,並且出具體檢報告。
對移民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問題,應諮詢律師等專業人 士,或者查詢相關法律,切勿道聽途說,盲目跟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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