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市容不下好撒瑪利亞人」,美國網絡記者為何如此發文? 時事

「好撒瑪利亞人」一詞,源自《聖經▪路加福音》——耶穌以一個寓言故事,解釋何為「愛鄰如己」的好鄰居:主角是一位動了慈心的撒瑪利亞人,對被強盜打劫落難的猶太人實際伸出了援手。因這寓言的影響,如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設「好撒瑪利亞人法」,免除自願對傷病者提供幫助、見義勇為之人的法律責任,鼓勵好心人無後顧之憂地行善。

3月29日,在紐約曼哈頓中城,發生一起光天化日下仇恨亞裔的攻擊事件:一名65歲亞裔婦女在去教堂途中,突被一非洲裔壯漢踹倒,並施加拳腳及種族歧視的辱罵。這些情景,都被旁邊大樓的監控錄像拍下。錄像也顯示,大樓員工在目睹案發過程中未上前制止,事後也沒對受害者提供救助,反而視若無睹地把玻璃門關上。看過監控視頻的人,都為這員工的「冷血」而憤怒,市警局長也說感到「噁心」,大樓業主立刻表示該員工已被停職,等待調查。

來自皇后區的網路記者Laura Uhle在臉書發文:「紐約市刑案容不下好撒瑪利亞人」,以說明紐約客在看見犯罪時,為何視而不見、見死不救。原來,紐約州議會通過了一個「發現法案(Discovery Law)」,規定檢方在逮捕嫌犯後,必須將案件受害者本人及所有幫助過受害者的人(無論是撥打911的,還是目擊證人)之個人資料,在過堂15天內轉交嫌犯及其律師。

這篇網文,在4月中被各中英文社交媒體轉發。文中所言「發現法案(Discovery Law)」,應當是指紐約州「刑事訴訟法245條修正案(S7506-B/A9506-B)」,由民主黨提出。支持者理由:既然嫌犯在被定罪前都是無罪的,就應當給被告一個公平的抗辯機會,讓他們在審判前就能充分「發現(知道)」控方的所有證據是合理的。

有5位民主黨參議員、24位民主黨眾議員投反對票,認為這將使證人處於危險中,從根本上阻斷民眾為罪案提供訊息的意願。由於參眾兩會都由民主黨主控,該修正案最終於2020年4月2日修改通過,州長3日簽字,同年5月3日生效。

今年4月19日,中文報刊《世界日報》,刊出刑事律師莫虎的觀點:大部分刑事案中,被告採取手段向證人或受害者施行報復的可能性極小,除非是黑社會或較大的組織犯罪,因此民眾不必太擔心。問題是平民百姓如何判斷嫌犯是或不是黑社會或有組織犯罪?

該法初衷,或是想修平控辯雙方的知情權,但實則已向辯方傾斜。警員及檢察官都表示,此法及其他所謂「司法改革」法案,其實都不利於控制罪案。目前,90%的嫌犯可以「無現金保釋」,根本不必擔心坐牢候審;反而是受害者及證人,因個人資料外洩而提心吊膽。

如此一來,誰還敢當好人?人性本能就趨吉避凶,既然敵暗我明,與其身陷險境,不如明哲保身,於是視而不見、見死不救才屢見不鮮!

《傳道書》三章16節說:「我又見日光之下,在審判之處有奸惡,在公義之處也有奸惡。」這便是今日的社會光景和人類的道德困境。

好撒瑪利亞人葉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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