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誤診致截肢怎計算追討時限? 生活資訊

問:四年多前,我訴說大腿突然疼痛,但紐約市醫生誤診,當作扭傷醫治,但其實是下肢靜脈形成血栓及血管壞死,導致最終截肢。之後,再接受其提供的康復治療。直到兩年前覺得情況不對,我索取當年就診記錄,並向其他專科醫生尋求幫助,他們都說是錯診誤醫,但律師卻拒絕接受我的案子,認為已經太遲了。此說是否屬實?

答:很同情您的不幸。當年若能及早發現血栓,加以救治,結果會截然不同。現在您終生失去下肢及活動能力,全因當時的醫生誤診。若是單追究誤判而導致截肢,的確時限已過,但這位醫生曾繼續提供康復治療,如此便構成持續醫療(continuous treatment)的例外而將時限延長。

法律允許持續醫療成為例外,主因是基於病人在接受持續治療期間,對醫護專業人士的信賴,不會亦不應常常懷疑醫護人員失誤,時不時地去告醫生。直至持續治療關係終止,應有時限才開始計算。

享受持續治療的特殊待遇,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 1)在這一時段內,您必須持續尋求並從涉案醫生處得到實在的治療;
  • 2)所接受的治療,與原來導致誤診所構成的問題有直接關係;及
  • 3)所接受的治療必須是持續的。

按您所述,基本追討時限確實已過——紐約州的時限是兩年半,因此要轉而關注是否可以引用上述的例外理由。您看似符合第一及第二條件,關鍵在於第三條件——截肢手術後,所接受的治療是否為持續的?若有重複性的覆診安排,而不是長期停下來,應算為持續。又或先是定期覆診,持續一段時間後,便自己疏隔下來,那便以最後一次定期覆診日開始計算兩年半時限。希望您盡快向專業且有經驗的律師諮詢,以趕上加以追討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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