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七位大法官,於1892年一致通過《三一裁示》。
1620年,102名清教徒搭載「五月花號」來到美洲新大陸,並在神(上帝)的保守與印第安人的幫助下存活下來。美國感恩節,也是由他們慶祝豐收、感謝恩情而來。美國,因而也是一個根據《聖經》原則建立的國家,這從《獨立宣言》和《憲法》等建國文獻中可以明顯看出。
「五月花號」上的清教徒,在到達美洲大陸之前,有41名成年男子達成共識,簽訂了「五月花號公約」;其中第一段是這樣的:「奉神的名,阿們!...... 為了神的榮耀,為了增強基督教信仰,為了提高我們國王和國家的榮z譽,我們漂洋過海,在維吉尼亞北部開發第一個殖民地。我們在神面前共同立誓簽約,自願結為一民眾自治團體。
這可以說是美國憲法的雛形和共和政體的基石。後來的《獨立宣言》更開宗明義:人人生而平等;宣言的重要起草人杰弗遜(Thomas Jefferson)寫道:人生而平等,被賦予造物者不可剝奪的人權。我們認為這是不證自明的道理......這正符合《聖經》「神不偏待人」(《使徒行傳》十章34節)的教導。
今天大部分人認為美國是一個民主國家,但是建國先賢更相信《聖經》的教導,也深知人類的罪性,預見到人治必定帶來獨裁腐敗,所以更專注於人權與法治——這樣的理念,正是源自神所啟示的真理。《聖經》的律法和《十誡》,肯定了生命的神聖與尊嚴,也充分尊重了人的私有財產,撇開這些談人權與法治,無異於拋棄了人權的源頭與根本。
今天人們最關心的自由,同樣出自《聖經》。使徒保羅說過:「主的靈在哪裡,哪裡就得以自由」(《哥林多後書》三 章17節) 、「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加拉太書》五章1節)基督的救贖鼓舞人們尋求自由,而美國憲法也保障了每一個人的自由,其所涵蓋範圍之廣是史無前例的。
美國的建國之父明白這樣一個真理:人皆有罪。正如先知耶利米說:「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耶利米書》十七章 9節)。有鑑於此,政府的權力需要分割與制衡。
在舊約中,先知以賽亞曾說:「因為耶和華是審判我們的,耶和華是給我們律法的,耶和華是我們的王。」(《以賽亞書》三十三章22節)這啟示了我們人類社會所需權責的三個重要部分: 審判、立法和王。這也是美國三權分立的依據,而把國家權責分別置於三個獨立又互相制衡的機制裡,即司法(最高法院)、立法(國會)和行政(白宮)三個部門。
美國崇尚宗教自由,呈現信仰多元,但最高法院的七位大法官於1892年一致通過《三一裁示》,明確宣告美國是基督教國家,因為這國建立在《聖經》啟示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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