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法律導航) 正當法律程序

2014年9月
文/陳明利律師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或Due Process of Law)」,為美國重要的法律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最早起源於英國大憲章,之後移植到美國,具體呈現在 美國憲法修正案中。憲法修正第五及第十四條規定,除經 過正當法定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財產── 前者適用於聯邦,後者拘束各州。

不過,美國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何謂「正當法律程序」, 而是聯邦法院於具體案件發生時,根據其不同情況做出案 例判決。通常而言要求:

1. 在公民被控告和索賠之前,必須給予公民通知。
2. 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和財產之前,必須給予公民機會 反駁控告和索賠。

◎實體性正當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也常被用來解釋為「實體性正當程 序」和「程序性正當程序」,用以規範執法機關的執法權 和法官的「司法權」,以保障公民的平等權、自由權等基 本權利,不僅是行政法的核心內容,也是其他法律如刑法 的重要原則。

具體而言,所謂「實體性正當程序」,是指剝奪公民的 生命、自由、財產,要有正當充足理由。這對美國行政法 影響並不大,主要因為美國還有其他更有力的制約,如:「授 權」論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須有令人理解的標準;「越權」 論要求行政機關,不能超越授權法限定的範圍;行政程序 法,要求行政機關說明行政行為的理由,且可在某種程度 上由法院予以司法審查。因為這些實體性要求已經夠用, 所以法院不必以「實體性正當程序」為由去審查行政決定。

◎程序性正當程序

「程序性正當程序」,是指政府在剝奪人的生命、自由、 財產之前必須遵循的程序,一般來講是發佈通知、提供聽 證機會的程序。難點在於如何界定「自由」或「財產」? 美國聯邦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已大大拓寬了「自 由」或「財產」的範圍:

自由,已不限於傳統意義上的不受監禁的自由,而且包 括簽訂合同、從事職業、獲取知識的權利;結婚、贍養家 庭的權利和踐行宗教信仰的權利。

財產,也不限於擁有不動產、動產和金錢,而且包括財 產利益,如從政府社會救濟部門得到的福利,諸如享受 Medicaid 或糧食券,在公立學校接受免費教育等。

隨著案例法的逐漸發展,「正當法律程序」給予公民相 當大的權利以對抗政府,民眾應了解並學會以此來實現及 維護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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