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汝華律師,在多年客戶服務或諮詢中,羅列那些最困擾美國移民申請的問題 生活資訊

筆者在多年的客戶服務或諮詢中,常常遇到一些看似普通,卻容易影響移民申請的問題。和讀者分享,為大家減少申請過程中的障礙。

16歲、18歲和21歲

美國移民法中提到的16週歲,是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在申請領養孩子移民時,領養手續必須在孩子16週歲之前完成,否則無法構成領養關係。

在領養手續完成前或完成後,領養的家長必須要和被領養的孩子一起居住滿兩年,才能遞交移民申請。近年來,有不少美籍華人想要領養海外兄弟姊妹的孩子,因此常有詢問此類問題。領養移民,是美國移民法中比較複雜的一個類別,且涉及到「海牙國際領養公約」,所以當事人需要特別謹慎。

18週歲,是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和外籍人士結婚時,外籍人士的孩子不能超過18週歲,否則無法構成繼父繼母和繼子繼女的關係,也無法為繼子女申請移民。如果繼子女超過18週歲,只有等親生父母獲得永久居民身分後,再為他們遞交移民申請。

21週歲,應該是申請美國移民中最為常見的一個年齡限制。21週歲有兩個含義:第一,美國公民只有在21週歲時,才能為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姊妹申請移民;第二,申請外籍人士的孩子時,孩子不能超過21週歲,否則很可能成為超齡子女,無法跟隨父母移民美國。因為移民排期過長的因素,超齡子女移民的問題常常發生;很多在最初遞交申請時還很小的孩子,最後也可能成為超齡子女。

當然,超齡不是一刀切的問題,包含以下幾個因素:提出申請時孩子的年齡;移民局處理該申請時所需要的時間;還有外籍人士在美領館面談時的時間。換言之,孩子和父母親一同移民時,即使到了21週歲也不見得不能移民。因此,類似問題一定要和專業的移民律師交流。

填寫I-751還是I-90表格

筆者最近接待了一對夫妻,男方是美國公民,幾年前為太太申請臨時綠卡,非常順利。臨時綠卡,是外籍人士和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未滿兩年獲得的綠卡,有效期為兩年。在臨時綠卡接近兩年時,當事人需要向移民局申請正式(10年)綠卡。

大約在一年半前,先生主動為太太遞交正式綠卡申請。他填寫了I-90表格寄去移民局,一個月前收到移民局回信,拒絕了他們的申請,理由是使用的表格不對。I-90表格,是永久居民更新綠卡時使用的;而臨時綠卡轉為正式綠卡,需要填寫的是I-751表格。雖然筆者為他們遞交了新的申請,但他們也消耗了寶貴的時間和精力,為此懊惱不已;此外,更有一些申請人因此廢掉了臨時綠卡。總之,遇到困擾的問題,請找專業的律師諮詢,以免造成更多的不便。

(作者自2000年在紐約執業至今,主要從事美國移民法業務)

困擾申請人的問題|劉汝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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