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9月17日,經過116天討論,參加制憲會議的各州代表中,有38人簽署了《美國憲法》。喬治‧華盛頓第一個簽字,接下來是從北往南各州代表。待最後一位代表簽名後,本傑明‧富蘭克林表示:常常看華盛頓椅子後方的畫,那上面的太陽究竟是日出還是日落,現在很高興地知道那是日出——正在上升而非下沉的太陽。
1776年,北美13個英屬殖民地宣布脫離英國成為獨立自由的國家,但直到1787年聯邦憲法被各州批准,美利堅合眾國才在法律上真正成為統一和獨立的國家。
雖然人人都清楚,政府的首要職責是保護人民,但一不留神它就可能越界去做人民的主宰,所以制憲者先發制人,以憲法明確法制框架與治國目標。《憲法》的七原則核心,就是制衡政府權力,保障人民免於被它控制:
1.人民主權:人民不是直接統治,而是有序參與,有權選擇代表去制定法律。
2.共和制:美國公民通過投票推選出政治代表,代表公民行使他們的權利。
3.聯邦制:州政府和聯邦政府之間分享權力,進行國家管理。聯邦政府享有憲法明確列舉的授權,如:貨幣發行權、對外宣戰權等;未列舉的保留權力,歸各州所有。也有一些權力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享有,如徵稅權。
4.三權分立:全部權力分成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三權分立,確保各部門均不享有過多權力。民選代表組成的立法機關國會制定法律;總統領導的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聯邦法院負責解釋法律和監督執行。
5.制約與均衡:各部門之間彼此制衡。法律需要國會通過,但總統有否決權;即使總統通過,最高法院也可指出違憲之處;沒有另一方認可,任何一個部門都不可完全做主。
6.有限政府:政府權力源自民眾有限讓渡,因此有限;各級政府都須遵守法律,沒有例外。
7.個人權力:公民享有財產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權利;所有個人權利,都寫在權利法案中,即憲法前十條修正案。
被秦皇漢武、唐宗宋祖洗腦了數千年的中華文化,把相信帝王官府視為天經地義,而受基督信仰薰陶的美國精神卻始終警醒——這世上除了罪人,連一個義人也沒有!即便執政掌權者也不忘提醒人們:「當獲得政府幫助的慾望蒙蔽了我們的雙眼,看不清它所具有的傷害我們的巨大權力,這個時候政府是最危險的。」
雷根總統在回顧他的從政之路時曾很形象地表述:「政府正在更多地剝奪我們的錢財、我們的選擇權以及我們的自由。我之所以步入政壇,在某種程度上就是要舉起我的手,大喝一聲:『住手!』我是一名平民政治家,這是一個平民應盡的責任。」他反覆強調:人民自由與政府控制的因果關係,就像物理法則一樣簡明、精確;個人自由,取決於控制住政府;只有政府受到限制,我們人民才會有自由。
自由,不是政府的贈禮,而是造物主的祝福。作為平民百姓的我們,對政府也有應盡的責任,那就是時刻監督政府,並運用憲法賦予的權利,適時地大喝一聲:住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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