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美國大選年,選民將在國定「選舉日」——11月1日後的第一個星期二,今年為11月3日,投票選出下一屆總統。許多人誤以為自己投下的票「直接」選出了總統,其實不然。
總統是最高行政長官,同時又是國家元首,還兼任三軍統帥。早在費城制憲會議上,很多人就反對給總統這麼大權力,擔心有一天總統變成國王、把共和出賣了,因而在討論如何選總統時,也頗費了一番心思。
當時產生了四個選項。第一,是由國會即立法機構選總統,但被「行政權應當完全獨立」的理由否決;第二,是由各州州長來選,這遭到小州的強烈反對;第三,是由人民直選,但被麻州代表反對,認為直選是最糟糕的辦法——人民未必都理性,也不一定知道誰能真正代表自己,很可能被狡猾的政客利用。
最後的選項叫做「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制度」,即是沿用至今的美國總統選舉辦法,受憲法第2章1條2款保障,為間接選舉,歷史悠久。選舉人團原來的總人數為535名,是聯邦參議員(100名)與眾議員(435名)的人數總和;1961年通過憲法第23修正案,加入代表首都哥倫比亞特區(Washington DC)的三人,成為538名。
波多黎各、關島等美國屬地,在選舉人團中無份兒。
選民投下總統選票時,其實是投給了總統候選人在各州的「選舉人(Elector)」。每位總統候選人,在投票日一個月前,都要提交一份選舉人名單,交給各州的選舉局,人數等於該州聯邦參眾議員總和,如紐約州為29人、加州55人。任何聯邦政府官員,無論是選舉的或派任的,如參議員、部長等,都不能出現在這個名單上。
選舉人的身分,類似於政黨(或無黨派候選人)提名的不分區代表,除少數八個州外,他們的名字並不會出現在選票上,但總統普選票(Popular Vote)的結果將決定他們是否當選。
全美有48個州及DC都採行「贏者全拿」方式。例如:一總統候選人在加州的普選票勝出,則他所提名的55名選舉人就全部當選,新聞報導就會說他得到加州的55張選舉人票(Electoral Vote)。
緬因(Maine)及內布拉斯加(Nebraska)兩州採用「眾議員選區制」。以緬因州為例:有兩個眾議員選區,加上兩個參議員,共四席;如兩位候選人各在一個選區勝出,則各得一席選舉人票;在全州範圍內得高票者,再得剩下的兩席。
大選年的「12月第二個星期三後的第一個星期一」,為選舉人投票日,今年是12月14日。屆時,在國會監督下,選舉人在各自的州府聚集投票,正式選出下一屆總統。
憲法規定,在選舉人團投票中,得票超過半數者才能成為總統。538張選舉人票,過半為270票。選舉人都曾宣誓,會按承諾投票給提名他們的候選人,但也發生過「失信選舉人」逃票事件。2016年10起,是1900年迄今最多的,幸而未造成顛覆選局的結果。目前聯邦對此並無罰則,某些州則有法律出台對付此種行為。
如果無人得到半數票,則將循「權變選舉(Contingent Election)」程序,由國會投票選出下一屆總統、副總統。這要求各州的聯邦眾議員各自集會,在前三名總統候選人中,以多數決選出一人;再在全眾院集會時,以一州一票方式選出總統。參院則在全院集會時,每人一票選出副總統。此程序曾在1800年、1824年及1836年用過。
歷史上,候選人輸了普選票卻贏了選舉人票而當選總統的例子並不鮮見,1876年、1888年、2000年及2016年都發生過。後兩次當選的都是共和黨籍候選人,故許多民主黨人都不願承認總統當選人的正當性,認為嚴重違反「一人一票,票票平等」原則,希望修憲去除選舉人團制度,改以普選票實施總統直選。
以普選票取代選舉人票的修憲提案,立國以來已提過數百次,但始終難以實現,原因在於:美國是聯邦制、需要照顧小州利益;如以普選票直選,總統候選人只要顧好人口大州就選得上;佔全美面積三分之二、人口加起來不到一半的那些州,就可能因被忽略而從聯邦中分裂。
今年,您準備將手中的普選票投給哪一位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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