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在疫情爆發前就已離開美國、由於各種原因而無法如期返美、且離境近一年或更長的人,開始擔心能否持綠卡順利返回美國。
雖然持綠卡者有在美合法永久居留權,但不應在美國境外居留太多時間:一般六個月以下沒問題;沒有充分理由,不宜出境六到12個月;超過12個月,可能會令移民局或海關及邊境保護局指控已放棄永久居留權。
按移民法規定,綠卡持有者在美國境外停留不超過一年,回到美國申請入境時,需要持有效的、未過期的綠卡。如果不符合此標準,則美國政府可以認為其已放棄永久居留權,而不允許入境。
在境外停留超過一年,是否構成放棄永居權,由案例法確定。綠卡持有者持有效綠卡入境,但在境外居住超過一年,國土安全部的立場是持有人放棄了居留權。在這類案例中,美國政府必須承擔舉證責任,用清晰、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綠卡持有者放棄了居留權。
因疫情而在美國境外停留12個月或更長,並不是綠卡持有者的過錯。如果面對質詢,可以證明自己本想短暫離境,但意外陷入困境,並沒有意圖放棄居留權。
綠卡持有者在提交入籍申請時,其在之前的過去五年中,必須滿足在美國實際居住滿兩年半的條件。如果申請人與美國公民結婚三年,則申請人須在美國實際居住滿一年半。在相關時間內,申請人必須是「連續居住」在美國,離開超過六個月被視為打破居住連續性(詳情可參考《號角月報》文章http://us.cchc-herald.org/categories/life)。
每個人的情況都不同,以下小技巧可供參考。
收集保留好上述以及其他證據,如出境以及實施旅行限制前未能返美的原因等,將有助於順利返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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