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女兒跟女婿今年2月2日返台探親,原計劃7月底回來,但因女婿的父親突然發現患胃癌,要在8月10日動手術。女兒想與先生一起陪公公渡過手術期並看顧一陣子,但又怕影響入美藉所要求的連續居住規定。她已連續居留了三年,如在境外居住逾六個月,是否會前功盡棄?有何辦法可以兩全其美?
答:按照現在的歸化入籍法,當申請者在境外居住超過六個月但少於一年,入籍面試官有權推斷申請者離開美國前所累積的居留年期中斷,要待回美國後重新建立;除非申請者能夠在以下三個考量因素中,提供符合其中任何一項的證據,才可推翻中斷居留的推斷。
照您所述,您的女兒女婿都離開美國,她若能提供持有美國工作的證據,即使是線上工作,只要僱主發薪水給她,便算是符合第一方面的要求。
在美國居住的父母親, 可以符合第二方面要求嗎?不能,法律原文是直屬家庭成員(Immediate Family Members) ,並非直屬親人(Immediate Relatives),而父母與已婚子女不算直屬家庭成員。除非他們留下未成年子女在美國,否則不可能符合這方面要求。
居住房屋保留這方面,可以藉仍然有效的租約及定時交租證明,銀行月結單或電子支付記錄均可;或具自己擁有之居住房產的證明文件及按時支付正常開支的費用證據,如:支付地稅及保險費的帳單收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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