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的二十年中,互聯網與社交媒體成為了許多人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然而,這些平台引發的心理健康危機,促使了司法與行政體系重新審視對社交媒體平台的監管。
去年底,澳洲政府通過了法案,禁止16歲以下青少年持有或使用特定社交媒體帳號。然而,根據澳洲電子安全委員會於 2026 年初發布的報告,雖然禁令實施以來已移除超過幾百萬個未成年帳戶,但仍有相當比例的兒童持續瀏覽被禁平台。印尼於今年跟進,成為東南亞第一個媒體禁令實施國,印尼將 YouTube、TikTok、Facebook、Instagram、X……等列為「高風險平台」,要求平台必須停用或刪除16歲以下用戶的帳號,印尼通訊與數位部強調這法律「沒有妥協空間」。不過,批評者指出,對於偏遠地區的兒童而言,社交媒體可能是他們唯一與外界溝通與自我表達的管道,禁令可能導致他們更加與世隔絕。
今年三月底,美國洛杉磯高等法院的一項歷史性裁決,為社交媒體成癮的法律責任劃定了新界線。該案原告為現年二十歲的女性 K.G.M.(又稱 Kaley),她控告 Meta 與 YouTube 蓄意設計具成癮性的產品,導致她在童年與青春期患上嚴重的憂鬱症、身體畸形恐懼症及自殘傾向。
過去,科技巨頭受惠於1996年《通訊規範法》第230條,該條款免除了平台對用戶發布內容負上法律責任。然而,K.G.M. 的律師團隊採取了「產品責任法」策略,他們並不是針對平台內容,而是攻擊其功能設計令人成癮而無法自拔,例如無限滾動(不斷加載內容,令用戶被動地、毫無間斷地追看)、算法推薦(採用用戶過去的瀏覽歷史而播送他們喜歡的東西)、即時通知系統(利用社交焦慮誘使使用者返回平台)。
陪審團經過最終裁定 Meta 承擔 70% 的責任,YouTube 承擔 30%,總賠償金額為六百萬美元,其中三百萬為補償性損害賠償,另外三百萬為懲罰性賠償,理由是兩家公司明知危害卻未發出充分警告,其行為存在「惡意、壓迫或欺詐」。
在 K.G.M. 案中,科技公司的辯護策略側重於挑戰「成癮」的定義,以及將原告的心理創傷歸因於其原生家庭。Meta 的律師在法庭上公開播放了原告母親對其吼叫的錄音,並列舉了原告父親在其三歲時離家、家庭成員間的暴力史以及其姐姐患有進食障礙等背景,主張社會媒體只是其行為問題的催化劑,而非主因。
令人感到納悶的是:很少人提到 K.G.M. 本身的責任,筆者受過心理學訓練,以我所知,成癮其實仍然是一種選擇性行為,正如香港俗語所說:「牛不飲水,你無法按得下牛頭。」心理學家強納森‧海德特(Jonathan Haidt)在《手機餵養的世代,如何面對心理疾病的瘟疫》這本書中,詳細地描述了上網怎樣令青少年出現睡眠剝奪、社交障礙、注意力碎片化、上癮等問題,在書中他舉出了一些極端的例子:在波士頓,有一對夫婦眼見 Instagram 對自己的14歲女兒構成心理傷害,於是限制她過度使用,他們嘗試過各種保護程式,甚至監控女兒手機的使用,最後女兒關閉母親的監控程式,並且威脅父母,若果重新啟動程式,她便會自殺。
這個例子固然很極端,但顯示出這種不適任何代價的做法,是一種以目的為導向(goal-oriented)的有意識行為。那位少女能準確地關閉監控程式,並利用父母最恐懼的事(自殺)作為籌碼,這說明她的認知功能、邏輯判斷和策略執行能力在當下是非常清晰和「高效」的。這確實不像是大腦完全失控的生化反應,更像是一種為了捍衛特定利益(使用權)而進行的極端博弈。
不過,反對者會認為,成癮並非「自願選擇」,而是大腦的多巴胺獎勵系統被「劫持」了。那位少女的自殺威脅,可能不是出於自由意志的理性選擇,而是大腦在極度依賴狀態下,將手機使用等同於生存需求的激烈反應。不過,談論到自由意義的層面,可能已經從心理學問題轉化為哲學問題,限於篇幅,我暫時不進入這個範疇。
無論成癮是出於選擇,還是身不由己,有關當局對社交媒體的監管與限制仍屬必要。然而,除了對科技平台進行規範之外,教師與家長亦需加強青少年的心理成熟與倫理培養,幫助他們學習自我管理與自我節制,而非將責任完全外推。
以下這句話可以成為青少年的座右銘:「If it is to be, it is up to me(若要成事,由我開始)。」這與孔子在《論語·衛靈公》所說的「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有相通之處。聖經中的教導也一針見血:「人不制伏自己的心,好像毀壞的城邑沒有牆垣。」(《箴言》二十五章28節)以及「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哪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哥林多前書》六章1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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