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有一位從台灣來若歌進修數學的研究生,也是位基督徒。這位同學是個聰明能幹的人,熟讀《聖經》,凡事都相當有見地,唯獨與我相處得不很好,不大「買我的帳」,我也常以此為忤,心中不能釋然。
有次一起查經時不知為了哪節經文的解釋,兩人竟起了一些爭議。我們年紀雖然差不多,但總覺得他理應尊重我這個做教授的,但他卻一味地據理力爭,一步不讓,使得我很下不了台,於是兩人不歡而散。
回家後心中不能釋然,知道自己做得不美,也做得不對,實在不像一個基督徒。但我又覺得委屈,被一個學生當眾指責我不對,其實不是我不對,而是他沒聽懂,我的論點其實是很高明的。可是心中卻起了一個壓抑不下的意念:「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馬太福音》五章44節)。我愈想愈不是滋味,他即使不是我的「仇敵」,起碼也是一個逼迫我的對頭,要我去愛我的對頭?談何容易!可是這段經文揮之不去,於是我便與主理論說:「主啊!我知道祢要我去愛仇敵,但他既是仇敵,就是不可愛的人,這本來就是『仇敵』的定義;主啊!我又知道祢最不喜悅人『假冒偽善』,我心中不能愛我的仇敵,若假裝愛他,又假惺惺地為他禱告,有口無心,一定更得罪祢了。所以兩件罪中我只好選那件比較小的罪,就由我不去愛我的仇敵吧!沒有去做那該做的,總比做那不該做的好些吧!」
主不放過我
可是無論我怎麼理論,主都不放過我,一直催逼我去向這位得罪我的學生道歉。到了次日星期六,想起明天要做禮拜,主的吩咐是清楚的,即使是我沒有向弟兄懷怨,而是我的弟兄向我懷怨,責任還是我的。心中帶着一千個不情願,覺得還是去和他和解罷!唯一能和解的辦法就是我先向他道歉了。
從通訊錄中找到了他的地址,於是開車往紐布朗斯威克的城裡去找他。那時紐布朗斯威克的治安很不好,當我找到他的住處,他住在最上層房間,我順勢推門進去,公寓中散出一股淡淡的垃圾味道,這是個依稀熟悉的味道。我當年在伊色佳唸書時為了省錢,也曾住在一個很舊的公寓頂層,上面又熱又不通風,有時就會飄出這種味道。想當年我也像他一樣,沒車子,常常一個人待在自己小房間中讀書,什麼時候有過什麼人來探望我?一面走着,對他同情之心油然而生,他已不再是我的對頭了,他是我的學生。
主改變我心
我敲敲他的房門,他開門看見是我,一眼就看出我為什麼來找他。於是兩人擁抱,互相道歉,重新和好。這時我發現一件事:我原來是抱着一種不情願的責任感來道歉的。我擔心的是只有外表行動,而沒有內裡的誠實。愛,是假裝不來的,人怎麼能去愛他的仇敵呢?後來我知上帝既然定規要人這麼去做,祂也必為順服祂旨意的人開一條新路,當這人去做時,他的心就先被上帝的靈改變。
人對上帝旨意的明瞭,是出於人對祂話語的順服,耶穌說:「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愛我的必蒙我父愛他,我也要愛他,並且要向他顯現。」(《約翰福音》十四章21節)我們若把上帝的話當作是真的,照着去行,就會發現祂的話實在是真的。我們若相信上帝的話是不可能做到的,我們也必就畫地自限,停留在「老我」的經驗中。奧古斯丁說得好:「我相信,為了要知道」。一切實存的真象,至終都是在人信心的眼中看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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