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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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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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的原则

美国宪法中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确定的原则是,国家政府由三个分支组成:立法机构(The Legislative Branch),行政机构(The Executive Branch)和司法机构(The Judicial Branch)。立法机构的代表是美国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行政机构的代表是美国总统。司法机构的代表是最高法院。

(二)三权关系

这三个机构在宪法设定的制衡体系下互不独立。每一机构都可以制衡其他分支的运作与权力,从而从体制上防止了任何政府一个机构的权力坐大。可以说,三权分立是美国宪法所奠定的-或者说-奠定美国宪法的另一座基石。

国会(立法机构)可以订立通过法律,但是总统(行政机构的代表)有权否决之。而国会如果超过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又可进一步否决总统的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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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权分立的来源

系统地提出三权分立之原则来源于1748年法国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权力分离为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三种权力。

所谓三权分立, 就是通过法律规定, 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 既保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将权力制衡的基本理论归结为两个基本思想:

1. 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2. 道德约束不了权力,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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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没有三权分立,就没有西方现代文明。三权分立对人类文明进程的巨大推动作用,不亚于人类第一次钻木取火。

(四)立国者接纳的原因

1787年5月14日,美国的精英齐聚费城独立大厅参加制宪大会,55名在制宪大厅撰写美国宪法的人士中,50或52人是基督徒。当时,在整个美国,98% 是新教徒,1.8% 是天主教徒,0.2% 是犹太教徒;也就是说,那时的美国,99%以上的美国人是基督徒。

美国的国父们对人性的看法都不乐观,他们同意圣经中关于人类罪的本性的观点。但他们对于这一观点,在政治上有不同的应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古维诺尔.莫里斯不信任大众的罪的本性,相信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能使大众受到控制。帕特里克.亨利和塞缪尔.亚当斯不信任统治者的罪的本性,害怕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会导致独裁。但是这些立国者对政府都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思想,最后威瑟斯彭牧师通过他的学生詹姆士.麦迪逊提出的解决方案最终被采纳: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分支,三权互相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个体或群体权力过大。

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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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从左到右,分别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他们三位都是美国的国父,是宪法之父,其中麦迪逊为美国第四任总统。

麦迪逊说:“我们没有把美国文明的未来下注在政府的权力上,而是在我们每一个人根据上帝的十诫管理我们自己的能力上。”

(五)《圣经》的依据

孟德斯鸠是一个基督徒政治哲学家。他的政治哲学来自《圣经》,他必然将《圣经》原则融会贯通在他的三权分立的思想中,《圣经》以赛亚书第33章22节中说:“因为耶和华是我们的审判者,是我们的立法者,是我们的君王,他必拯救我们”。这一经文就是将权力分为审判者,立法者和君王,是确立现代三权分立原则的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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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者就是我们常说的The Judicial Branch, 就是司法Judge那个系统,立法者Legislator,就是国会Senator and Congressman; 君王就是我们政府的总统President。

《圣经》里明示人人都有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正是基于人的罪性的主因和教训。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根据来源于《圣经》中的人从小就心怀恶念。在大洪水之后,义人挪亚向上帝献祭,“耶和华闻那馨香之气,就心里说:「我不再因人的缘故咒诅地(人从小时心里怀着恶念),也不再按着我才行的灭各种的活物了。”创世记‬ ‭8:21‬

孟德斯鸠自己本身是位基督徒,他的想法不是自己想出来的,都来自于圣经。但一些中国人讲孟德斯鸠的时候会把他基督徒背景的根抹掉,只讲枝叶。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是来自《圣经》中的耶利米书。“人心比万物都诡诈, 坏到极处, 谁能识透呢?” 耶利米书‬ ‭17:9。

值得一提,宪法是基于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理念制订的,《圣经》说:“神是不偏待人” 徒10: 34

《独立宣言》也表达了这个真理:上帝是创造者;“所有的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宪法主张,所有人都有“由造物主赐予的某些不能剥夺的权力”,这些权力最早已经表明在十诫里,上面提到麦迪逊的“根据上帝的十诫管理我们自己的能力上”正是表现应用在宪法中三权分立里。

宪法被赋予保护个人自由的义务。身为基督徒的立宪者们相信,“主的灵在那里,那里就得以自由”(林后3: 17)。

《圣经》是联合国公认对人类影响最大、最深的一本书。描述了人类的罪恶和贪婪,其原罪概念,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立身的基础并已经成为人类日常行为的道德源泉。

(六)后言

为什么佛教,印度教,穆斯林宗教的背景产生不了三权分立, 而基督教可以呢?只有基督信仰中有一样东西是非常奇妙的,那就是拥有Unity (统一性)和Diverse (多样性)。在穆斯林宗教里只有Unity,在佛教和印度教里面只有Diverse,但在基督耶稣里,在《圣经》中才有Unity和Diverse。因为我们的上帝是三位一体的神,既有Unity又有Diverse,所以非常奇妙,政治也是这样的,我们既要有Unity又要有Diverse。

如果没有基督教信仰、没有一位创造全人类的上帝,那人人生而平等的概念又从何而来?凭什么生在帝王家的人跟乞丐在人格和生命价值上是平等的呢?

谁判断何谓平等?人凭着哪里来的权柄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发展政府、制定法律、掌管国家?要不是有基督教和十诫的稳固基石,平等、法制、民主、自由只不过是空洞的口号,只会沦为专制暴政手中奴役人民的工具。口号人人会喊,只有美国在建国以来真正能够做到平等、自由、富强,成为他国人民用脚投票、争相移民的乐土,为什么?就是因为美国的平等自由法制是来自《圣经》的真理和权柄。
基督教人人有罪性的原罪论观点是美国宪法的逻辑起点。而那些法国启蒙思想家或儒家佛家马家认为人本性是善良的,注定导不出宪政。

什么才是最反映人的本质的政府呢? 如果人们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天使来管理人,那就不需要从内或从外来控制政府。形成人来管理的政府,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必须使政府先控制管理者;其次再强迫它控制它自己。

《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作者约翰•艾兹摩尔(Eidsmoe),是美国宪法法官、宪法律师兼历史学家及知名作家,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前检察官和少年法庭的判决法官。艾兹摩尔在书中写道:最常被开国祖先引用的是《圣经》,占所有引文的34% 。《圣经》是宪法的基础与指南针。

美国新闻周刊曾做过一篇关于《圣经》和美国建国为主题的封面报导:数个世纪以来,《圣经》深深地影响美国的文化、政治和社会生活。现在历史学家正发现,比起宪法,也许《圣经》才是我们的建国文献:一个特殊、神圣、为神所呼召来建立社会模范的民族、世界灯塔之美国,《圣经》才是这些力量的来源。

1787年6月28日,美国的制宪大会上,年纪最大的代表、81岁高龄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开国元勋与科学家)发表了堪称整个会议进程中最著名的讲话中最为重要的一段话:”先生们,已有《圣经》明确地告诉我们,若非耶和华建造房屋,建造的人就枉然劳力。我完全相信这句话,并且我也相信,若非上帝愿意帮助我们,我们所建造的这一政治建筑,不会比巴别塔好到哪里去!”

“若不是耶和华建造房屋, 建造的人就枉然劳力; 若不是耶和华看守城池, 看守的人就枉然警醒。” 诗篇‬ ‭127:1

1787年,《宪法》的最后一句:“上帝鉴察,我们签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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