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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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詳細內容

(一)確定的原則

美國憲法中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確定的原則是,國家政府由三個分支組成:立法機構(The Legislative Branch),行政機構(The Executive Branch)和司法機構(The Judicial Branch)。立法機構的代表是美國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行政機構的代表是美國總統。司法機構的代表是最高法院。

(二)三權關係

這三個機構在憲法設定的制衡體系下互不獨立。每一機構都可以制衡其他分支的運作與權力,從而從體制上防止了任何政府一個機構的權力坐大。可以說,三權分立是美國憲法所奠定的-或者說-奠定美國憲法的另一座基石。

國會(立法機構)可以訂立通過法律,但是總統(行政機構的代表)有權否決之。而國會如果超過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又可進一步否決總統的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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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權分立的來源

系統地提出三權分立之原則來源於1748年法國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權力分離為行政權、司法權、立法權三種權力。

所謂三權分立, 就是通過法律規定, 將三種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執掌, 既保證各自的權限,又要相互制約保持平衡。

孟德斯鳩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會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經驗。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

孟德斯鳩將權力制衡的基本理論歸結為兩個基本思想:

1. 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

2. 道德約束不了權力,權力只有用權力來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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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

沒有三權分立,就沒有西方現代文明。三權分立對人類文明進程的巨大推動作用,不亞於人類第一次鑽木取火。

(四)立國者接納的原因

1787年5月14日,美國的精英齊聚費城獨立大廳參加制憲大會,55名在制憲大廳撰寫美國憲法的人士中,50或52人是基督徒。當時,在整個美國,98% 是新教徒,1.8% 是天主教徒,0.2% 是猶太教徒;也就是說,那時的美國,99%以上的美國人是基督徒。

美國的國父們對人性的看法都不樂觀,他們同意聖經中關於人類罪的本性的觀點。但他們對於這一觀點,在政治上有不同的應用。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古維諾爾.莫裡斯不信任大眾的罪的本性,相信一個強大的中央集權政府能使大眾受到控制。帕特裡克.亨利和塞繆爾.亞當斯不信任統治者的罪的本性,害怕一個強大的中央集權政府會導致獨裁。但是這些立國者對政府都普遍採取不信任的態度。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思想,最後威瑟斯彭牧師通過他的學生詹姆士.麥迪遜提出的解決方案最終被采納:將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分支,三權互相制衡,以防止任何一個個體或群體權力過大。

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在當時,這種憲制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仍然是眾多民主政體中最徹底的,而美國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憲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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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從左到右,分別是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詹姆斯.麥迪遜,約翰.傑伊。他們三位都是美國的國父,是憲法之父,其中麥迪遜為美國第四任總統。

麥迪遜說:“我們沒有把美國文明的未來下註在政府的權力上,而是在我們每一個人根據上帝的十誡管理我們自己的能力上。”

(五)《聖經》的依據

孟德斯鳩是一個基督徒政治哲學家。他的政治哲學來自《聖經》,他必然將《聖經》原則融會貫通在他的三權分立的思想中,《聖經》以賽亞書第33章22節中說:“因為耶和華是我們的審判者,是我們的立法者,是我們的君王,他必拯救我們”。這一經文就是將權力分為審判者,立法者和君王,是確立現代三權分立原則的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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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者就是我們常說的The Judicial Branch, 就是司法Judge那個系統,立法者Legislator,就是國會Senator and Congressman; 君王就是我們政府的總統President。

《聖經》裡明示人人都有罪,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正是基於人的罪性的主因和教訓。絕對的權力,會導致絕對的腐敗。這根據來源於《聖經》中的人從小就心懷惡念。在大洪水之後,義人挪亞向上帝獻祭,“耶和華聞那馨香之氣,就心裡說:「我不再因人的緣故咒詛地(人從小時心裡懷着惡念),也不再按着我才行的滅各種的活物了。”創世記‬ ‭8:21‬

孟德斯鳩自己本身是位基督徒,他的想法不是自己想出來的,都來自於聖經。但一些中國人講孟德斯鳩的時候會把他基督徒背景的根抹掉,只講枝葉。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是來自《聖經》中的耶利米書。“人心比萬物都詭詐, 壞到極處, 誰能識透呢?” 耶利米書‬ ‭17:9。

值得一提,憲法是基於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理念制訂的,《聖經》說:“神是不偏待人” 徒10: 34

《獨立宣言》也表達了這個真理:上帝是創造者;“所有的人都是生而平等的”。憲法主張,所有人都有“由造物主賜予的某些不能剝奪的權力”,這些權力最早已經表明在十誡裡,上面提到麥迪遜的“根據上帝的十誡管理我們自己的能力上”正是表現應用在憲法中三權分立裡。

憲法被賦予保護個人自由的義務。身為基督徒的立憲者們相信,“主的靈在那裡,那裡就得以自由”(林後3: 17)。

《聖經》是聯合國公認對人類影響最大、最深的一本書。描述了人類的罪惡和貪婪,其原罪概念,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學立身的基礎並已經成為人類日常行為的道德源泉。

(六)後言

為甚麼佛教,印度教,穆斯林宗教的背景產生不了三權分立, 而基督教可以呢?只有基督信仰中有一樣東西是非常奇妙的,那就是擁有Unity (統一性)和Diverse (多樣性)。在穆斯林宗教裡只有Unity,在佛教和印度教裡面只有Diverse,但在基督耶穌裡,在《聖經》中才有Unity和Diverse。因為我們的上帝是三位一體的神,既有Unity又有Diverse,所以非常奇妙,政治也是這樣的,我們既要有Unity又要有Diverse。

如果沒有基督教信仰、沒有一位創造全人類的上帝,那人人生而平等的概念又從何而來?憑甚麼生在帝王家的人跟乞丐在人格和生命價值上是平等的呢?

誰判斷何謂平等?人憑着哪裡來的權柄可以在平等的基礎上發展政府、制定法律、掌管國家?要不是有基督教和十誡的穩固基石,平等、法制、民主、自由只不過是空洞的口號,只會淪為專制暴政手中奴役人民的工具。口號人人會喊,只有美國在建國以來真正能夠做到平等、自由、富強,成為他國人民用腳投票、爭相移民的樂土,為甚麼?就是因為美國的平等自由法制是來自《聖經》的真理和權柄。
基督教人人有罪性的原罪論觀點是美國憲法的邏輯起點。而那些法國啟蒙思想家或儒家佛家馬家認為人本性是善良的,註定導不出憲政。

甚麼才是最反映人的本質的政府呢? 如果人們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天使來管理人,那就不需要從內或從外來控制政府。形成人來管理的政府,其最大的困難在於:你必須使政府先控制管理者;其次再強迫它控制它自己。

《美國憲法的基督教背景》作者約翰•艾茲摩爾(Eidsmoe),是美國憲法法官、憲法律師兼歷史學家及知名作家,曾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前檢察官和少年法庭的判決法官。艾茲摩爾在書中寫道:最常被開國祖先引用的是《聖經》,佔所有引文的34% 。《聖經》是憲法的基礎與指南針。

美國新聞周刊曾做過一篇關於《聖經》和美國建國為主題的封面報導:數個世紀以來,《聖經》深深地影響美國的文化、政治和社會生活。現在歷史學家正發現,比起憲法,也許《聖經》才是我們的建國文獻:一個特殊、神聖、為神所呼召來建立社會模範的民族、世界燈塔之美國,《聖經》才是這些力量的來源。

1787年6月28日,美國的制憲大會上,年紀最大的代表、81歲高齡的本傑明.富蘭克林(開國元勳與科學家)發表了堪稱整個會議進程中最著名的講話中最為重要的一段話:”先生們,已有《聖經》明確地告訴我們,若非耶和華建造房屋,建造的人就枉然勞力。我完全相信這句話,並且我也相信,若非上帝願意幫助我們,我們所建造的這一政治建築,不會比巴別塔好到哪裡去!”

“若不是耶和華建造房屋, 建造的人就枉然勞力; 若不是耶和華看守城池, 看守的人就枉然警醒。” 詩篇‬ ‭127:1

1787年,《憲法》的最後一句:“上帝鑒察,我們簽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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