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規定每十年開展一次人口普查,每個人都應在正確的地方、被統計上一次。這是居民責任,也是參與民主並表達「算上我!」的一種方式。得到的資料只能用於統計上,不會影響個人拿取的社會福利。
誰需填表
每個住宅應由一個人,擁有或租住於住所內的人,或年滿15 歲且對此住戶有所了解的人,透過網上、電話或信件形式完成人口普查。
居住在該地址的每個人都要算入,包括新生兒、兒童及大多數時間在該處居住和留宿的任何朋友或家人。如果某個沒有固定住址的人,於 2020 年 4 月 1 日住在這裡,也需將該人算上。
但是不要算上 2020 年 4 月 1 日在軍隊、安養中心/ 養老院、牢房、監獄、拘留所等地的任何人,以及在家避疫的住校大學生,以免被重複計算。
經常住處
憲法和法定命令,規限著人口普查局的數算程序。慣常住處的概念,基於對第一次人口普查進行規定的法律,即1790 年3 月1 日法案,明確規定應在其慣常住處被數算。
「慣常住處」,即指一個人大部分時間生活和睡覺的地方,與合法住處、投票住處或希望被數算之地、人口普查日(2020 年4 月1 日)或完成人口普查問卷時住處,不一定相同。對於大多數人來說,確定慣常住處很簡單,但鑑於美國生活類型廣泛多樣,有時不容易確定慣常住處。
數算標準
- 人們算為慣常住處的,即大多數時候生活和睡覺的地方。
- 住在群體住居(Group Facilities,如:老人公寓)的人,計算在群體住處之內;此處之員工,則應在其慣常住處被數算。
- 沒有慣常住處或無法確定慣常住處者,則在其4 月1 日當天住宿之地被數算。
- 旅遊、商務旅行、探親、出國、因工作而無固定居所(如貨車司機、旅行團帶團者等)的美國居民,數算在他們多數生活和睡覺的地方。
- 有慣常住處的遊客:仍數算在慣常住處;若無可回去的慣常住處,則要算在4 月1 日所居住之地。
- 居住在美國的外國公民:數算在他們多數生活和睡覺的地方;外交人員,數算在使館、領事館、聯合國機構或外交官居住之地;短暫來美旅遊、探親、商務旅行者,不用計算。
- 有多個住處的人:如平時住在公司附近、又有另一個住處會回去住的人;又或者季節性工作者要住在不同的地方。他們要數算在多數生活和睡覺的地方;若難以判斷何處為多數生活和睡覺的地方,則算在4 月1 日所留宿之地。
- 有共同監護人或其他安排、居住在一個以上住所的孩子:數算在多數生活和睡覺的地方,若難以判斷則算在4 月1 日所留宿之地。
- 搬家的人:4 月1 日或之前搬入新家的人,數算在新居所;4 月1 日搬出但未搬入新家的人,數算在舊居所;4 月1 日前搬出,4 月1 日後才入新居者,數算在4 月1 日住處。
- 4 月1 日或之前出生的嬰兒:即使仍住在醫院,也算在將來的慣常住處。
- 不與父母或監護人同住的中學或以下的寄宿生:算入父母或監護人的住處。• 大學生:不與父母或監護人同住者,數算入校內或校外、多數生活和睡覺的地方;若4 月1日住在學校宿舍,就數算入學校宿舍。
- 留學生:在外國讀書的美國人,不用數算;在美國讀書的大學留學生,算入校內或校外、多數生活和睡覺的地方;若4 月1 日住在學校宿舍,就數算入學校宿舍。
- 嬰兒、孩童(包括親生、配偶所生、收養、寄養、孫兒)、配偶、兄弟姊妹、父母、祖父母及其他親屬、住家員工(如照顧者或家政工人)、朋友、所有同住者:數算在多數生活和睡覺的地方;若難以判斷則算在4 月1 日所留宿之地。如需協助、諮詢、電話答卷,可致電:844-391-2020(國語)、844-398-2020(粵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