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日講道中,曾聽不少牧師偶爾會提及大選與候選人,並強調教會不站任何黨派立場,也不公開支持特定人選,因為會眾中既有民主黨人,也有共和黨人。
基督徒承擔公義是責任
這種看似中立的表態,固然為避免分裂,但若處理不當,也可能讓信徒誤以為政治抉擇與信仰原則無關,甚至將信仰局限於個人靈修與教會生活,而忽略其公共層面的責任。
其實,《聖經》並未教導信徒遠離公共事務。大衛、約瑟、尼希米、但以理都在政治體系中事奉神(上帝),顯示治理本身並非污穢,而是承擔公義責任的途徑。在代議制度下,公民透過選舉委託他人行使治理權;因此,基督徒如何判斷候選人,正是信仰落實於現實世界的具體行動,而非可有可無的選項。
完美候選人並不存在
大選後常聽到一句話:「兩個都不好,只能選較不壞的。」問題是,「不好」的標準是什麼?私德、言行、家人醜聞,還是政策立場?若按《聖經》對聖潔的標準衡量——「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彼得前書》一章16節)——那麼世上無人達標。保羅在《提摩太前書》三章所列的品格和《加拉太書》五章中所列的聖靈果子,皆是極高標準。因此,就如《羅馬書》三章所說的,這世間「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既然人人有罪,也就不可能找到毫無瑕疵的政治人物。
因此,問題不在於誰完美,而在於誰更接近公義原則,誰更尊重神所設立的秩序,誰的政策較符合《聖經》核心教導。投票不是尋找聖人,而是在不完全中作出較合乎真理的選擇;不是情緒性的站隊,而是經過禱告、思辨與查驗後的良心決定。
以聖經原則作為底線
第一、生命倫理。《聖經》指出,生命出於神,在母腹中已被神認識(參《詩篇》一百三十九篇),「不可殺人」彰顯生命的神聖。若一個國家的政策對最脆弱的生命都不予保護,整個社會的道德根基便會動搖;對生命的態度,不僅是政策議題,更反映一個國家如何理解人的價值與尊嚴。
第二、婚姻與性倫理。《創世記》二章將婚姻界定為「一男一女的結合」;《羅馬書》一章與《哥林多前書》六章重申性行為應在婚姻之內。當政策涉及婚姻定義與性別議題時,基督徒需從《聖經》啟示出發思考。這不是出於仇視,而是出於對神創造秩序的尊重,同時也提醒教會在真理與愛之間持守平衡。
第三、宗教自由與道德根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宗教與言論自由,但自由並非價值真空。美國立國深受基督教倫理與自然法思想影響,若社會只剩制度形式,卻失去道德根基與敬畏之心,再完善的法律也難以阻止敗壞。真正長久的自由,必須建立在自我約束與道德責任之上。
所以說,基督徒投票不應出於情緒或黨派忠誠,而應出於對神話語的順服與對社會良善的責任。在不完美的人選中,我們至少要守住生命、婚姻與信仰自由等關鍵原則,同時也以謙卑的心承認自身有限,在禱告中尋求智慧。因為,政治選擇其實會帶來屬靈與社會的深遠影響,正如美國正在發生的可怕改變一般:信仰缺失——導致政治與社會意識形態極端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