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立國精神的核心之一,是「立約」──既指人與上帝之間的契約,也指人與人之間的社會契約。這種精神既體現在清教徒初到美洲時簽訂的《五月花公約》,也深植於後來的美國憲法與治理傳統中。美國第四任總統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 Jr.)正是這種契約精神的實踐者。他在起草和力薦《美國憲法》及《權利法案》中發揮了關鍵作用,被尊稱為「憲法之父」。麥迪遜青年時便投身公共事務,很快成為革命時期的重要人物。憲法起草時,他才36歲,卻已敏銳意識到英國殖民政府對殖民地的不公,尤其在宗教與言論自由方面的壓制。他主張信仰自由是上帝賦予的權利,而非政府可以剝奪的。他極力捍衛基督信仰,反對壓迫,正如《彌迦書》六章8節所教導:「耶和華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他深信,若社會缺乏符合上帝契約精神的公義,就無法建立真正自由的國度。為1787年制憲會議做準備時,麥迪遜嘔心瀝血。他細讀古今各國政府的運作,筆記本裡充滿對歷史上失敗共和國的觀察與反思。他帶着清晰的新政府提案抵達費城,後來成為《弗吉尼亞方案》,也是憲法的核心框架。
麥迪遜認為「人如果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因此政府必須依靠制度設計防止權力濫用。他提出權力分割與相互制衡,使行政、立法、司法三個分支互相牽制,以保障人民自由。
美國憲法是世界上最早、且至今仍持續生效的成文憲法。1791年加入的前十條修正案,即《權利法案》,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宗教、言論、集會與結社自由。修憲程序嚴格(至今僅27條修正案),保持了穩定性,同時又具靈活性,能透過修正案與司法解釋應對社會變遷,如廢除奴隸制、賦予婦女投票權。
麥迪遜提醒我們:自由與公義的基石,源於對上帝契約與制度原則的忠誠。唯有在信仰與法治中尋求平衡,自由才能穩固而長久。
麥迪遜:踐行上帝的契約精神|號角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