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十年前攜女兒來美觀光後滯留,移民律師建議申請政治庇護,多年後仍然失敗,要被遣返。現在19歲的女兒很喜歡這裡,律師建議找公民身分的人領養她,然後申請她移民,真的嗎?還有其他方法嗎?她需要跟我回國嗎?
答:女兒自幼來美生活多年,驟然回國確是困難,想方設法成全女兒的心願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不應病急亂投醫,用領養方式申請移民,動機可體諒,但法據有問題。
沒錯,很多較開放的州如紐約,已經放寬被領養者的最高年齡──不再是18歲,且對領養家長的要求也很寬容。
但若要依據移民法中的領養資格去申請移民,顯然要嚴格得多。除了對領養家庭資格的嚴格要求外(因篇幅有限不詳述),其中一項:被領養者的年齡必須是16歲或以下;由親生父母基於合理理由循法庭手續放棄,且已經被領養家長撫養(Under Custody)兩年,才可申請公民身分。因此,您的女兒不能用此方法。
因您的女兒已經來美十年,是否有申請「童年入境暫緩遞解令(DACA)」?在2012年6月由時任總統奧巴馬簽署的行政令。該行政令當年生效,即凡是隨從父母入境美國時在15歲以下,且在DACA生效時沒有超過31歲者,便可申請可續期的兩年暫緩遣返,並容許他們申請工作許可證。此行政令經過多次多州不同程度的上訴,時到今天,一般來說,持有這資格批文者仍有效;縱使過期了,今年10月31號開始申請續期兩年。您的女兒可以循這方向考慮。
另外,您不必放棄與女兒的關係,以後她仍可以其他方法,如夫妻關係來申請移民。當然,要基於真愛的關係而結婚,也希望配偶是美國公民,這樣快捷很多。一切要看日後移民政策和她的計劃而調整。
成年被領養可否申請移民|文展雲律師 文旭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