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州長5月中簽署了德州參眾兩議會通過的「(胎兒)心跳法案」,9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此法,除非被醫生認定有緊急醫療情況,禁止孕婦在醫院可「檢測」到胎兒心跳後進行墮胎,這通常是在受孕後第六週;即使該婦女是因強姦或亂倫而懷孕,依然不允許醫院提供墮胎服務;並授權任何普通公民都可依此法起訴「幫助和教唆」進行非法墮胎的任何人,尋求至少一萬美元的賠償金。
自1973年最高法院對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作出歷史性裁決以來,美國女性一直享有在胎兒具有可在子宮外獨立存活能力前(通常是在孕期22週至24週之間)可以墮胎的權利。此法限縮至第六週,而在這時間點,許多女性尚不清楚自己已經懷孕。
自由派於是發起反攻,8月30日,美國民權聯盟(ACLU)、美國計劃生育協會及生育自主權中心等支持墮胎權團體聯合提出反對此案生效的緊急申請。但聯邦最高法院在9月1日以5比4正式駁回,允許法案生效。9月9日,聯邦司法部對德州政府提起民事訴訟,敦促法院裁決恢復婦女被侵犯的墮胎選擇權益。10月6日,奧斯汀聯邦法院法官皮特曼在一份長達113頁的意見書中批准了司法部的要求,命令德州暫停這項新法,稱其自實施以來禁止大多數人墮胎,是對憲法權利的「冒犯與剝奪」。德州政府立刻上訴,兩天後,聯邦第五巡迴上訴法院裁定,暫緩執行皮特曼法官的禁令。14日再度駁回司法部要求立即停止此法的請求後,拜登政府15日表示,將請求最高法院阻止德州實施這新法。
最高法院原已預定在今年12月,就密西西比州要求推翻羅伊訴韋德案判決進行聽證,在明年6月底前裁決。德州心跳法的走向,極可能影響最高法院是否推翻1973年的判例。這也就是為什麼此案如此受到各方重視,攻防都非常積極。不過即使最高法院推翻了這判例,也不表示聯邦就禁止墮胎,只是將墮胎控制權回歸各州。
反對此案者說所謂「胎兒心跳」純是誤導,聲稱胎兒在第六週時只有「過渡型心臟」,不能算有真心臟、心跳。但是學術研究證實,雖聽不到心跳聲,胎兒在第22天時心臟已成形,到第六週時心臟已具有全身血液循環功能。為了促進在子宮內低氧環境的生存,胎兒與新生兒心臟有著不同的結構、生理功能和心血管適應性,但不能說胎兒就沒有心臟。
其實德州採取被保守派認定有心跳後的胚胎即為有「生命」的觀點,需要給與法律保護;這與如紐約州等自由派的「人的生命始於出生」,所以「處理」尚未出生的胎兒不算殺人的觀點,本是大相逕庭。隨著醫學科技的進步,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人「生命」的開始遠早於出生那一刻,所謂胎教亦非無稽之談。這也符合《聖經.耶利米書》一章5節所記:「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
德州「心跳法」|葉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