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霸與非法佔屋
作者:葉漢中
「租霸」非法佔屋事件接二連三,使小房東與空屋房主心生恐懼。
非法佔屋無罪?
ABC電視台3月19日一段視頻,顯示紐約法拉盛一棟價值百萬的房產,屋主發現有數名陌生人住在裡面,且門鎖也被換,於是請來警察驅趕這些「入侵者」,並換了門鎖。不料10分鐘後,被驅者布萊恩•羅德奎茲(Brian Rodriguez)撞門而入,並叫來警察,聲稱自己是在此住了超過30天的租客,現為二房東,卻被屋主「非法驅離」,結果警察將屋主上銬逮走。理由是「非法入侵」雖屬刑事罪,但這只是房東租客間的糾紛,得經民事訴訟法庭裁決,才能確定孰是孰非,警察管不了。不過「非法驅離」是刑事罪,所以屋主換鎖就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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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警方宣佈,一名女房東於12日,進入曼哈頓下城已故母親的高檔公寓內打掃,卻慘遭兩名年僅18與19歲的租霸殺害。嫌犯22日在賓州被捕,被控20項重罪。4月2日,當警察在布朗士追蹤一名帶槍者時,竟意外發現,霸住在一住宅內8名有犯罪記錄、來自委內瑞拉的無證移民,兩把裝滿子彈的槍、三個已裝填的大型彈匣、彈藥和一袋混有古柯鹼的K他命。而那位羅德奎茲曾因入室盜竊和毒品被定罪,因拿不出租約,面臨入室盜竊、重大盜竊、佔有被盜財產、侵入罪等指控。但4月18日出庭時,卻被法官無保釋放。這些聳人聽聞的事件,在全美只是冰山一角!
促使政府正視這問題
紐約州參議員劉醇逸及州眾議員金兌錫,於4月10日聯合宣佈,他倆已分別在州參、眾兩會提案,通過添加「佔屋者(Squatter)」的法律定義為「沒有法定權利、正當權益及許可而進入一處房產或建築物的個人」,在法理上區分「佔屋者」及擁有合法住房權益的「租客(Tenant)」,以增強紐約州住房法的強度及清晰度。根據紐約州與市的法規,任何人只要在住宅單位合法居住30天以上,就享有租客權益,非經法庭判決,不可隨意侵犯或驅離。
此案規定,即使居住30天後,「佔屋者」也不會獲得任何的權利與保護。至截稿時,兩案已通過,只待州長簽署後即可生效。
租霸之所以能到處橫行,起因於各地法律普遍偏向於保護「弱小的」租客,許多城市幾乎沒有立法保護房東,而國會最近通過的一項聯邦住房法,禁止房東了解潛在租客的犯罪記錄,包括非法侵佔罪。激進政客長年鼓吹「人人應有居住的權利」偏袒論調,也間接合理化霸住的行為。加上司法系統不堪大量案件的壅堵,一件「合法驅離」的訴訟常需耗時兩年,這期間租霸幾乎就不必交租。不法份子見有機可趁,就樂於以租客之名,經年累月霸佔白住合法屋主的房屋。
更糟的是,目前個人資料常被大量外洩,加上詐騙集團的高精度作業,「佔屋者」在法庭上,也能輕易提出所謂的租約,更使「非法入侵者」能披上「租客」的保護網,加害者反搖身一變,成了被保護的受害者。長期執行進步派政策的一些城市,如紐約、費城、芝加哥、洛杉磯、舊金山等,租霸欺凌屋主的事件更是層出不窮。
這一切都出自人心的貪婪。《聖經》中的十誡有:「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若不能信靠上帝,遵循其誡命,再多的法律條文,也難制止租霸與非法佔屋的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