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改革者馬丁路德認為:「唯獨因信稱義是基督教最重要的核心教義」。為何這教義這麼重要?此外,也會有人質疑:這是否意味人信耶穌之後不用有好行為也能被拯救?
我們首先來瞭解稱義。《聖經》中的「稱義」是在法庭中宣告一個人為義人( 《申命記》廿五章1節); 《馬太福音》 十二章36-37節),而非僅僅宣告一個人「無罪」。現代西方法律採無罪推定原則:除非證據確鑿,不能定一個人有罪。然而現代西方法律可能因為證據不足,不能定一個人有罪,卻也不能宣告一個人為「義」;因此我們需要從希伯來法律的角度來理解稱義。而《聖經》啟示我們,世上沒有一個人能靠著行律法而被上帝稱義(《加拉太書》二章16節、三章11節),所以《聖經》中的稱義,是指上帝出於祂白白的恩典,在法庭上宣告一個罪人為義人(《路加福音》十八章 13-14節;加《加拉太書》 三章6,11節;《羅馬書》 四章3-5節,9-16節)。而《聖經》更指出:「宣告罪人為義人」是上帝公義的彰顯( 《創世記》 十八章24-25節;《羅馬書》 三章21-26節)。耶穌基督代替罪人受死(《加拉太書》 三章13節;《羅馬書》 四章23-25節)及代表人行義(羅《羅馬書》五章 18-19節),是父神稱罪人為義人的基礎。因此,稱罪人為義並非扭曲是非,反而顯出上帝的公義。
《聖經》所提能使人被拯救的信心,是在眼前環境都顯示不可能的情況之下,堅信上帝的應許必定實現,完全仰賴上帝的恩典。例如:亞伯拉罕與妻子都不可能生孩子的時候,仍堅信上帝會使他的後裔繁多(《創世記》十五章5節;《羅馬書》四章 17-22節)、哈巴谷清楚國家將被巴比倫傾覆,但仍堅信上帝必然拯救(《哈巴谷書》 二章4節);這才是能使人被稱義的信心(《希伯來書》十一章7,13節)。而這種信心不是人自己相信,而是上帝所賜與的恩典。亞伯拉罕在不可能生孩子、「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羅馬書》四章18,20節)這顯示亞伯拉罕在絕望的時候,因上帝所賜與的信心而有真實的盼望。再者,許多《聖經》學者根據希臘文文法將《羅馬書》三章22節翻譯為:「就是父神的義,因耶穌基督的『信實』,加給一切相信的人。」若採取這種理解,基督的信實是父神稱罪人為義的基礎,其重要性遠超過人的信。而父神所賜的信心使罪人與基督相連,讓我們的罪歸算給基督,而基督的義歸算給我們(《加拉太書》 二章16節; 《羅馬書》 三章25-28節、五章1節;《腓立比書》三章 9節)。為此,路德這樣理解能使罪人被稱義的信心:「上帝已經肯定地應許要把衪的恩典賜給謙卑的人(《彼得前書》五章5節),也就是說,賜給那些對他們自己哀慟與絕望的人。但是,沒有人能完全地謙卑,除非他知道他的得救,絕對不是他自己的能力、方法、努力、意志和行為所能及的,而是全然地倚靠另一位(也就是,惟獨倚靠上帝)的揀選、意志和作為。因為只要他相信,他自己能做任何一點(即使只是最小一點)有助於他得救的事,那麼他就是保留了一些自信,並且沒有完全地對他自己絕望。因此,他便沒有在上帝面前謙卑下來,而是認為有──或至少可能有希望或慾望──一些空間、時間和努力,是他最終可以賴以得救的。但是,當一個人毫不懷疑地相信,所有的事都取決於上帝的旨意時,那麼他才是完全地對自己絕望,並且不會為他自己作任何決定,而是等候上帝的作為;那麼,他就比較接近恩典了,同時能獲得拯救。」1「唯獨因信稱義」的教義,強調除了倚靠父神所賜與的信心,堅定倚靠父神白白的恩典、耶穌基督的代替受死及代表行義,以及聖靈潔淨、施恩之外,不靠自己任何的血統、對律法的熱心以及成就(《腓立比書》 三章4-9節),完全仰賴三一上帝按祂恩慈與公義的本性拯救,才是對這個教義正確的理解。可能有人會對《雅各書》二章22節是否會衝擊到這個教義感到疑惑。亞伯拉罕的「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雅各書》二章 22節),下文是「信心因著行為才得 圓滿」(原文直譯)2。 所以行為是信心必然的結果,而非被稱義的原因。再者,因為在《創世記》十五章6節時亞伯拉罕已經被上帝算為義,不是預言,也無須應驗,所以《雅各書》二章23中 (和合本譯為「應驗」)應翻譯為「達到頂點」3, 亦即亞伯拉罕的行為是他信心達到頂點的表現。《雅各書》此處的稱義,是指「最後上帝稱讚亞伯拉罕」,而非保羅所說亞伯拉罕「初次被稱為義,被上帝接納」;兩者所指涉的概念並不相同。上帝最初稱人為義,並不是因為人有任何好行為。
那是否被稱義的人,不需要有好行為?《聖經》指出:因真實信心(放手讓上帝拯救)被稱義的最人,至終會有好行為(《加拉太書》五章6節)。加爾文說得好:「保羅宣告:人稱義不在乎遵行律法,而雅各教導:沒有善行的人不可能是已被稱義之人。」4路德也認為稱義的信心必然帶出行為:「這信心是活躍的,忙碌、積極而有力。它不可能不經常行善。它不問這好事是否該做,在問問題之前,它已經完成了,並且做個不停。而無論何人,若不如此行,就是無信心之人。這種人東張西望,尋找信心和好行為,但卻不知信心為何物,或行為是什麼;可是他用許多話說了又說,空談信心和好行為。」5 承上所述,父神因基督的工作稱罪人為義,並不加上任何條件;而基督徒的善行是被稱義之後必然的結果。
「唯獨因信稱義」是基督教的核心教義。本文限於篇幅僅就其最重要的內容分享給大家,盼我們都能因此頌讚上帝拯救的恩典,更加每日活出父神所喜悅的善行,與我們被稱義的身份相稱。
1. 路德,〈論意志的綑綁〉,載《路德文集》,第二卷,伍渭文、雷雨田主編(香港:香港路德會文字部,2004),374。
2. 請參考穆爾,《雅各書》,丁道爾新約聖經註釋(台北:校園書房,1988),104-105。
3. 穆爾,《雅各書》,106。
4. 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二冊,第二版,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譯,方舟叢書12(台北:加爾文出版社,2011),2:680。
5. Martin Luther, “Preface,” in Martin Luther, Commentary on Romans, trans. by John Theodore Mueller (Grand Rapids, MI: Kregel, 1976), xv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