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明開放的法治社會,法治乃是人民價值觀的核心因素,人民授給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的權利含有極大的特權。
為避免警察濫權及私行暴力,同時增加透明度及問責制度的效率,警察在使用權力及特權的同時,都要負上使用這些權力的法律責任。雖然執法機關一般是按照集體責任機制,但個別警察都會在某程度上負上執法權利相應的法律責任。
執法者的法律責任
一般人很少會與警察接觸,但如果不幸遇上刑法問題,被警察問話,應該如何應對呢?2019年9月《號角月報》的「墨爾本專頁」上,筆者曾撰文介紹了「當警察向你問話」時的法律常識。文章提到,在維多利亞州,市民所擁有的基本法律權利:你只需要告訴警察你的全名和居住地址,其他問題可以說無可奉告(No Comment)。
而在本文,筆者想讓讀者知道:當警察向你問話時,警察也必須依法回答市民提出的問題。
根據Crimes Act 1958 (Vic)第456AA章,警察問話時必須:
1、解釋執法人員根據什麼,合理懷疑受訪者將會犯罪或已經犯罪;
2、解釋受訪者與調查案件的關係;
3、回答受訪者對執法人員的詢問,包括名字、所屬職級和執法崗位的地址。
如果執法人員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名字、所屬職級和執法崗位的地址,不按照要求口述或書面提供以上的資料,就構成執法人員觸犯刑事罪行。法庭會量刑罰款,警方也可能會進行內部處分。
以上引述表明,無論是執法機關人員,或者公眾,都有法律保障的權利。以上的資料,不是要鼓勵讀者與警察對抗,而是遇上一些不合理的對待時,可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保障自我的權利,並日後追討責任。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聖經・羅馬書》十三章1-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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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尼哥德慕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刁世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