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同性戀者很避忌同性戀這個話題。如今,是我們這班廣播人不欲公開談論這話題。何解?皆因社會的道德觀,價值觀不斷在改變;一些我們以前感到羞恥的事情,到了21世紀又出現了新的解讀。
我不能隨便在電台節目中發表個人意見,一則電台並非福音性質,怎能在老闆未有綠燈之前,宣講某某信仰,若然,既是盜取別人的東西,是基督徒的所為嗎?二則現今社會認為,反對同性戀行為或同性戀婚姻就等同歧視同性戀者,有人視之為欺凌弱勢群體,罪大惡極!這點頗令我啼笑皆非。
我曾經與朋友討論,可否在節目中談及我不同意同性戀人士的性取向,他回應說:「你可以不同意中國人或非洲人的特殊喜好嗎?」他繼續說:「你若在電台節目中這樣表達你的個人意見,在美國某些州會被人告上法庭,控告以歧視!」所以莫以為只要按照《聖經》的教訓,基督徒便可以理直氣壯地在電台上發表任何意見,在這個是非曲直混淆不清的世代中,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話雖如此,也非全世界的文化都如同美國某些州般,在澳洲新南威爾士州,仍然可以在電台發表對同性戀的個人見解,只要聲明不代表電台意見。只是這顆糖衣毒藥的忍受性,在西方社會已經越來越廣泛,做廣播的傳媒人所遇到的挑戰也越來越大,是時候穿上全副福音的武裝,去抗衡21世紀對真理的衝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