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國有國法) 預設醫療指定

2020年1月     

李兆樑律師 會計師

一般人都會為身邊最愛的人著想,將一生所賺取的財富,透過遺囑或信託留給他們,卻往往忽略自己年長時的自身需要,所以做遺產規劃時,筆者往往提醒客戶,在準備遺囑和信託時,務必要準備「預設醫療指定(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一般包括「醫療護理委托書(Health Care Proxy)」及「生前意願書(Living Will)」。

醫療護理委託書

指派特定代理人,在自己沒有能力作出醫療決定時,為其作出醫療決定。根據「紐約家庭保健決定法案(New York’s Family Health Care Decisions Act)」,在沒有醫療護理委托書的情況下,法律將按法律之先後次序,准予以下人士為其作出醫療決定:

  1. 法庭指派監護人;
  2. 配偶;
  3. 18歲或以上成年子女;
  4. 家長;
  5. 18歲以上成年兄弟姊妹。
    以上次序看似沒有問題,但如配偶不能信任,又或有多名子女但子女間對醫療決定不能達成共識,怎麼辦?醫療護理委托書便可解決。

生前意願書

為設定人寫下,當其遭受絕症、末期疾病或持續昏迷,怎樣維持生命治療的指令。
雖與醫療護理委托書作用不同,但如醫療護理委托書的代理人,清楚知道設定人對末期疾病或持續昏迷情況下怎樣維持生命治療,就不需要預備生前意願書;如擔心代理人在做決定時,可能因情緒問題而作出有違自己意願的決定,便應準備生前意願書。
有些時候,醫療人員不會確認設定人有否設立生前意願書,而只諮詢家屬;又或家屬根本不知道設定人已設定生前意願書,或找不到生前意願書,則讓醫療護理委托書代理人知道其意願便尤其重要。
筆者認為,醫療護理委托書及生前意願書,是遺產規劃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雖然不是財務分配,但比處理財務更重要,不但事關自身利益,而且可免去關愛之人產生過多情緒爭扎,所以預先準備,便可安枕無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