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法律導航) 公眾負擔 歷史沿革

2019年9月     

陳明利律師

可能成為公眾負擔,在過去百多年中,始終是美國政府限制移民之理由中最常見的。

1882年綜合移民法案

19世紀,聯邦政府尚未統一執行移民法律,紐約和麻省等東岸州頒行州法,禁止會依賴福利住房的外國人移民;因外國人多乘船而來,州府便向蒸汽機船徵收人頭稅。
1882年的綜合移民法案,因此從開始就包含了對可能成為公眾負擔的外國移民者的顧慮:任何人,只要不能在不成為公眾負擔的情況下自給自足,都應被排除在國門之外。

1891年移民法案

這一法案最終使得移民法規聯邦化:聯邦政府對所有到達美國的外國人進行檢驗;延續包含人頭稅的規定,排除有可能成為公眾負擔的外國人。

1952年移民和歸化法

賦予海外使領館簽證官員和境內移民官員權利,由其自由裁量構成公眾負擔的標準;始終沒有確定的明文標準,讓使領館官員或移民官員藉以比照。簽證官首先決定,申請簽證者是否可能成為公眾負擔;邊境口岸移民官,對持簽證的外國人進行入境檢驗附帶的二次審核,內容之一即關於公眾負擔。
1996年《個人責任及工作機會契合法案》
由克林頓總統簽署通過,禁絕新移民領取諸如「急需家庭臨時補助(TANF)」、「補充營養協助項目(SNAP)」、「兒童醫療保險項目(CHIP)」之類福利,同時提供了一些例外情況。
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及移民義務統一法案》
亦由克林頓總統簽署通過,要求所有親屬移民的贊助申請者(Sponsor),必須提供其收入不少於國家貧困線125%的證明。沿襲至今的I-864表格由此誕生。

1999年臨時建議規章

克林頓總統於1999年發佈臨時建議規章,指導如何據此拒絕移民申請人入境。正式定義公眾負擔的種類並設定規則:(1)靠領取公共現金資助維持收入;或(2)以政府花銷為代價接受長期入住(比如住院)護理。
當時的移民和歸化局(INS),從未將此規章法律化,只將其與一些補充性備忘錄視為審理移民申請的參照標準。

2019年公眾負擔定案

2018年10月10日,川普總統公佈公眾負擔建議修改稿;2019年8月12日,定案公佈,將於10月15日生效。10月15日之前提交的移民申請,繼續沿用1999年臨時建議規章規則中的公眾負擔條款。
10月15日之後提交的移民申請,將適用新的公眾負擔審核標準:在提交移民申請之前的任何36個月中,接受公共福利累計超過12個月,即被視為公眾負擔。難民等幾類特別身分除外。
公共福利包括:以現金形式體現的收入維持/為繼、補充性社安收入、急需家庭臨時接濟、補充性營養接濟,以及大多形式的Medicaid和某些住房項目。
至此,聯邦政府運用了百多年的拒絕移民及入境的概念性理由——有可能成為公眾負擔及何為公眾負擔,終於錘落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