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法律問答信箱) 共同擁有物業 如何擬定協議?

2019年2月
文展雲律師/文旭慧律師

問:最近我們三位好朋友,蓋建一棟三家庭新房。大家都結了婚,各有子女,擔心日後對房子的維修及出售意見不一時產生問題,若現在擬定協約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當涉及經濟利益時,再好的關係也可能因財失義,甚至會失去朋友、彼此結怨,所以共同簽訂協議,釐定彼此的權利、義務及互動機制,可減少誤解,保持關係的健康。
共同擁有房產之協議,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 所有權份額

除非基於特殊的房產分配,如地面層或頂樓層,具有更大或更少的經濟效益而有不同價值,以至影響彼此所持份額的分配外,一般是平均擁有。份額,決定各自分擔及分享的量,即所有因該物業所衍生的開支或利潤。

2. 管理及決定權安排

誰負責管理該物業,有否酬勞;管理不善時,如何更換管理人;是否定期匯報;多少金額以上的開支,須經多數持有者同意;出現僵局時如何解決;是否設維修儲備金作緊急之用;一旦有人拖延支付分擔費,須其餘持有者代付之時,如何課收利息等。

3.使用面積支配機制

應就各人所擁有的場地清晰描述,可聘請測量師製定測量圖。對於共同使用的走火通道、滅火消防系統、樓梯、外牆、樓頂、地基、通渠及由公用公司接駁及供應的水煤電系統的維修、房外清潔掃雪、違規罰單等責任分配,應達成共識。

4. 出租及出售安排

一般來說,各持有者都希望有出租或出售自己所擁有之地的絕對權,因此可考慮是否以公度擁有型式(Condominium)向政府申請註冊,以便日後可隨時獨立出租或出售。註冊文件,對樓宇信息要披露的內容及各單位擁有人就上述(1、2及3)問題都做了詳細安排;此外,當出租及出售時,要否給予其他持有者行使優先權,以避免單位被賤賣或賤租。

5. 協議執行法

若涉及持有者來自不同的州,應以物業所在州法及法院為準。另外,該協議法律效力,不僅簽者受到約束,而且所有持有者的繼承人及其利益承受人或法團人,也受同樣的法律約束力。

6. 修改程序

該協議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修改?例如:在發出要求修改協議的開會通知後一定時間;經動議後,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便可通過等等。
以上只是一般性提示,個別需要或特殊問題應有其他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