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返美過海關財物被扣押

2018年1月
文展雲律師 文旭慧律師

問:

上月由北京回美國,入境時因沒有申報,被海關沒收了身上攜帶的現金$9,000及妻子的人民幣8,000元;更對我們本在美國買的財物徵收進口稅,皮草30%、鑽戒100%,價格由他們決定。不明白什麼原因,有何解決或防備辦法?

答:

按照美國貨幣及外國交易報告法(USC5311及後條款),及入美國境必須填寫的海關申報表,仼何人或一家庭單位,無論是本人、或受人之托、或他人為你攜帶,凡持現金(不論何國貨幣)、支票、匯票或可兌現的支票、欠據、旅行支票、股票或同類財物,其合併價值高於10,000美元,在過美國境時必須申報。
除了海關申報表(CBP Form 6059)外,也可以從海關部門索取(FinCenForm105)表格,據實填妥呈交海關,否則若被發現,除所帶金錢會被沒收,亦可能面對民事及刑事責任的追究。
您在回美國時,每人或每一家庭單位,都要填寫並簽署海關申報表(CBP Form 6059)。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BP,為方便來自中國的入境者,備有簡體中文表格;該表格在簽字處說明:本人聲言已經閱讀了此表格背面的重要信息,並已如實申報。所以若有忽略或欺騙,便等於發假誓。
美國政府並不禁止或限制任何人帶財物或金錢進出美國,只要求如實申報。若被選中提問,只要說明這筆錢的用途便是。所以要預先計算清楚,本人、同行家眷、或不一定同行的受託親友,所攜帶總額是否達到要求申報的額度。若是,便要向海關主動索取申報表,並預備解釋用途。
有關穿戴或攜帶貴重物品,由美國出境再回美而被徵稅,也是很易遇上的問題。按海關條例,任何原來在美國購買,再帶回美國的物品,若能證明是在美國購買,或者已經付了應付的稅,一般不必再付稅;但是若被查問,卻不能提供所需證明,則可以算為來自外國而被徵稅,尤其是貴重物品。
所以若有貴重物品計劃帶回來,應預先蒐集在美國購入時的收據,最低限度也要提出曾經在美國使用或穿戴這些物品的相片。雖然一般徵稅率3%,但也有例外情形而有不同稅率,包括一些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商品,如俄國出產的鑽石,會高達100%。
您可以聘請專業律師,爭取退還被沒收的錢財;找到在美國買入或使用這些貴重物品的證據時,爭取退還被科稅金。當然,要有心理準備,可能需要一段長時間才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