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國有國法)

2017年1月
李兆樑律師

美國國稅局追討欠債,手法層出不窮,本文介紹兩種常見手段。

◎撤銷及拒絕更換護照

國稅法7345條款,授權美國國務院(State Department),可對國稅局提供的嚴重欠稅債(Seriously Delinquent Tax Debt)納稅人,撤銷及拒絕更換護照。

嚴重欠稅債定義為:欠稅債超過美金$50,000;欠稅所衍生的罸款和利息,計算在該$50,000內。需要提醒的是:從欠稅衍生的罰款和利息,會很快將欠稅債提至$50,000水平。

舉例說明:如納稅人欠稅債$35,000;欠稅所衍生的罰款和利息,累計$15,001;這便算是嚴重欠稅債,雖稅債只是$35,000,但加上罰款和利息$15,001,已是$50,001,超過$50,000。

例外的情況是:如欠稅情況還在訴訟中,並等候國稅局或稅務法庭判決,該些欠稅則不包括在$50,000計算中;如遇危急(Emergency)或人道立場(Humanitarian)情況,國務院可為該些嚴重欠稅債的納稅人,破例提供及更換護照。

還有,如嚴重欠稅債納稅人,已跟國稅局達成折衷付稅提議(Offer In Compromise)、分期付款協議(Installment Agreement)或國稅局批準無辜配偶緩助(Innocent Spouse Relief),國務院便不會對其撤銷或拒絕更換護照。

◎聘請私營討債公司

過去,國稅局不允許私營討債公司(Private Debt Collector)向納稅人討稅債,但國會鑑於欠稅債問題嚴重,在總統同意下,立例允許私營討債公司討稅債。需要提醒民眾的是,國會並沒有授權私營討債公司代收欠稅款,所以千萬不要誤信不法之徒,冒充國稅局授權收取稅款。

允許私營討債公司討稅債的法例是有限制的,必須滿足以下三點,國稅局方可聘請私營討債公司追討稅債:

一,國稅局沒有資源收取欠稅;

二,追朔期限剩下不到三分之一,及國稅局沒有委派任何稅局內僱員追討該稅債;

三,那些稅債已指定需要追收,但未曾採取任何行動。

私營討債公司會先用信件聯絡欠稅債的納稅人,然後致電要求納稅人將稅務全數清還;假若不能一次過清還,私營討債公司會要求納稅人在五年內將欠稅清還;如納稅人聲稱不能在五年內清還,需向該私營討債公司提供財務細節。

國稅局的權力不是無限的,以下稅債不能聘請私營討債公司:一,國稅局與納稅人已達成折衷付稅提議或分期付款協議;二,國稅局已批准無辜配偶緩助;三,納稅人已過世,或小於18歲,或服兵役及身處指定作戰區(Combat Zone),或是身分盜竊受害者;四,納稅人正在接受國稅局稅務審查,在訴訟或刑事調查中;或五,納稅人已申請上訴。

上述兩種討稅手段,通常針對那些對國稅局公函不理不睬的納稅人;筆者建議,如有欠稅,不要逃避,應以積極合作的態度,與國稅局商定解決稅債問題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