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國有國法) 補充需要信託 保障殘障子女

李兆樑律師

2016年9月

為人父母,通常擔心子女的成長、生活;子女若有殘障,父母就更擔心自己有一天離世,子女會否頓失依靠。

◎必要性

殘障,普遍被認為是身體缺陷(Physical Impairment),其實也包括心智缺陷(Mental Impairment),自閉症及唐氏綜合症即常見的心智缺陷。

如要保障殘障子女日後既能承繼父母遺產,又能不影嚮繼續享有政府醫療及其他福利,就需設立「補充需要信託(Supplemental Needs Trust)」,一般人理解為「特殊需要信託(Special Needs Trust)」。

政府福利包括:長期護理(Long Term Care)、低收入醫療補助(Medicaid)、心理健康服務(Mental Health Services)、補充保障收入(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及低收入房屋補助(Section 8 Housing)等等,一般設有資產及收入上限,如子女承繼的遺產超過該些上限,便會失去該些政府福利。

避免這一情況發生的方法,就是將父母遺產注入補充需要信託,由該信託管理人根據資產及收入之上限,決定發放多少信託內資產及收入給子女,以不影響子女獲得政府福利的資格。

◎補充需要信託

‧種類補充需要信託一般有兩種,即「第一方信託(First Party Trust)」和「第三方信託(Third Party Trust)」,主要分別在於注入信託內的資產來源:前者注入的資產,來自於殘障者的資產;後者注入的資產,是來自第三者(通常是殘障者的父母)的資產。本文只探討「第三方補充需要信託(Third Party upplemental Needs Trust)」。

‧注意事項

「遺囑指示設立的第三方補充需要信託(Supplemental NeedsTrust-TestamentaryTrust)」與「生前信託成立的第三方補充需要信託(Supplemental Needs Trust-Intervivos Trust)」有頗大區別:

任何人都可設立TestamentaryTrust給殘障人士;配偶或其他有法律責任照顧該殘障者之人,不能成立Intervivos Trust給該殘障人士。有關生前信託,請參閱筆者以前刊於「國有國法」的文章,恕不重複。

‧益處

由於是第三方注資的信託,而非殘障子女本人(即第一方)所注資,故殘障子女過世後,政府無權向其信託管理人索取信託內資產,用以補償該殘障子女在生之時從政府所得的福利用項。

如殘障子女只是信託內的「收入受益人(Income Beneficiary)」,而非「本金資產(Trust Corpus)受益人」,政府不能要求信託管理人動用本金資產,去補償該殘障子女所獲取的福利用項。

如殘障子女連續兩年就業及領薪酬,或本身殘障已得不到任何政府福利,及主治醫生證明該殘障子女已可就業及領薪酬,則信託管理人可獨自決定,在殘障子女仍在生之時,提前終止該信託,並將信託內剩餘資產分配給信託所註明的受益人。

總而言之,補充需要信託,可保留父母留給殘障子女的資產,而殘障子女仍可繼續領取政府福利。

以上內容依據紐約法律,讀者如需設立補充需要信託,務必向本州專業人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