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2016年6月


(移民動向) 呈請人、受益人及申請人
(國有國法) 簡化備案合規程序
(法律導航) 加班費
聯邦消息


(移民動向) 呈請人、受益人及申請人

文/陳熾

最近一位受助者寄出「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申請撤銷條件的I-751表格,結果兩次都被退回,令其感到莫名其妙。經過查對才發現,是對表格上的身分稱謂產生誤解,導致在不正確的位置上簽名,等於無效。

◎兩個基本步驟

申請移民,一般有以下兩個基本步驟:

‧第一步

稱為Petition(呈請或陳情),意思是正式請求(Formal Request),也就是將填好的表格呈送移民局,但填表人本身並非想移民,因其已經擁有公民或綠卡身分,而是為其親屬或僱員申請。

‧第二步

稱為Application(申請),是指移民局核准後發出I-797通知文件,等排期到了,被申請的親屬或僱員(即受益人)可以申請I-485調整身分(如果人在美國境內),或在美國境外等待美領館通知前往面談、獲取移民簽證。

因此,呈請人(Petitioner)是指不為自己而為他人提交申請者;所為之「他人」,乃是受益人(Beneficiary)。像公司為僱員申請H-1B所填寫的I-129表,即是由僱主來簽名,故老闆才是呈請人。所謂受益人,大半是與親屬有關,例如各類親屬移民的I-130表格申請。相對之下,申請人(Applicant)同時又可以是「受益人」的,多是自己申請工作卡EAD、轉換身分I-485、回美證I-131(Advance Parole)等表格。

◎幾類不同表格

原則上,親屬移民I-130表格、職業移民I-140表格所列的受益人,都不能為自己填寫表格,也不能簽字,因為他們不是移民局的直接服務對象,移民局也不會接受「受益人」的直接查詢。受益人亦不會收到申請收據、申請結果。很多受益人因分辨不清,而浪費時間去追查個案進展,結果石沉大海收不到任何回覆。

職業移民申請表I-140,通常是由僱主提交申請,但有些類別不需要僱主支持,像「國家利益豁免」NIW類別、EB-1A,受益人可以替自己(Self-Petitioner)提交;EB-1B及EB-2/3的PERM(需要勞工局批准),就需要僱主簽名呈請。

容易混淆的,是「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申請撤銷條件的I-751表格。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提交,這種情況下外籍配偶(即臨時綠卡持有者)才是呈請人,而不是申請人,如果表格簽名位置錯了,移民局就會拒絕接受表格。填寫I-751表時,一定要把這個觀念弄清楚。

另外的情況,是外籍配偶及其子女被配偶施以殘酷精神傷害,或出現配偶死亡、離婚等婚姻改變狀況,臨時綠卡持有者有權以呈請人身分,單獨用I-751表格申請撤銷條件。甚至遭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因受VAWA法案保護,可用I-360表格替自己提交申請,無需經過公民配偶同意簽名,但一定要提供充分的證明受虐的文件及確據。

呈請人、受益人及申請人,不易清楚分辨,因此要特別注意所填表格附帶的詳細指示(Instructions),填寫表格之前先要閱讀指示細則,弄明白自己在申請時的身分,並依照該指示逐項填寫,才不會出錯亂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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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國法) 簡化備案合規程序

文/李兆樑律師

外國銀行或投資賬戶報告(FBAR,Fin CEN114表),通常要在每年的6月30日或以前向美國國稅局申報,故擁有海外戶口的人常在這個時候諮詢:在何種情況下才需向美國國稅局申報海外戶口的資產、要否付稅;如已多年遺報海外戶口資產,是否有補救方法……

◎誰需申報海外戶口資產

根據《銀行保密法案》規定,美國納稅人如有財務利益、簽署權,或其他可動用權力的海外帳戶、所有總值在任何時候超過$10,000的海外帳戶,需在每年的6月30日或以前,向國稅局提交外國銀行或投資賬戶報告。很多人以為這是新法例,其實該法例存在已久,只是國稅局最近數年才開始積極執法。

◎海外戶口內資產是否繳稅

其實申報海外戶口內的資產,資產的結餘是不需付稅的,除非該年內有衍生利息,才需要付稅。◎違規後如何補救

持續違規,一般有兩方面原因:一是以為國稅局沒法從海外銀行得知納稅人海外戶口資產資料;二是不知道有此法例,違規多年後又不知怎樣重新合規,只好選擇繼續違規。

出於第一種原因違規,實是掩耳盜鈴:國稅局已向多間海外銀行要求提供資料,並成功從多間主要銀行索取美國納稅人的海外戶口資產資料。這些納稅人如被國稅局查稅及核實沒按規定申報海外戶口內資產,可被判高額罰款,更嚴重者可被判入獄。

至於第二種原因,有人盼望不被國稅局找上;有人無聲披露(Quiet Disclosure),即直接修改所有已違規稅表,並一次過申報所有已拖欠的逾期外國銀行或投資賬戶報告。其實這兩種方法都不可取,因為都不被國稅局接受,而被國稅局查稅及核實沒按規定申報海外戶口資產,一樣可被判高額罰款及入獄。

◎合規的解決方法

美國國稅局提供兩種合法的解決方法:1.簡化備案合規程序(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及2.境外自願披露計劃(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

因篇幅所限,本期只介紹境內居民的簡化備案合規程序,所需條件為:美國境內居民;已申報過去三年的報表;未在該些稅表中申報海外戶口資產衍生的利息及為之課稅,虧欠申報該些年份的外國銀行或投資賬戶報告及其他相關報表;違規並非蓄意性的。

如符合以上全部條件,只要根據簡化備案合規程序遞交所要求的報表(必須引用此計劃的特別方式遞交)及繳交虧欠利息及罰款(與被國稅局發現違規的高額罰款有天淵之別),便可重新合規;應找專業人士儘快協助合規,以免被國稅局先發現而施加高額罰款甚至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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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導航) 加班費

文/陳明利律師

加班費,是指僱員按照僱主實際工作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超時工作而應得的工作報酬。對僱員而言,加班、延長工時、增加額外工作量,理應得到額外報酬、合法補償;對僱主而言,支付加班費能有效地抑制隨意延長工作時間,這樣就起到了保護僱員合法權益的作用。

◎兩個概念

如何知悉是否有權獲得加班費?必須了解兩個概念:一是本州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二是「工作週」實際工作小時數。以紐約州為例,2015年12月,法律規定紐約州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9;「工作週」實際工作小時數,則要依僱員性質而定。

◎僱員類別

通常,僱員可分為所謂「普通」僱員和住家僱員(如住家保姆)。如果是「普通」僱員,那麼每工作週的實際工作小時數,應不超出40小時;如果是住家僱員,那標準就是不超出44小時。不論哪種僱員,只要每工作週的實際工作時間,超出相應的40或44小時,僱主就應向僱員支付平常工資的1.5倍作為加班費。

有些僱員,包括主管級僱員、行政性僱員、專業僱員、外出銷售僱員、某些志願者和學徒、計程車司機和兼職保姆等,按照法律規定不能獲得加班工資。

◎計算方法

以每「工作週」為準。

「工作週」是指任何一段連續的168個小時,或者任何7個連續日每日24小時。「工作週」可以開始於任何一天的任何時間,只要從這個起點起,往後推算出168個小時即可。比如:在一個以銷售為主的工作單位,僱主可能要求銷售員以星期六至下一個星期五為一個工作週,但是要求其他行政輔助人員以星期一至星期日為一個工作週。不論工作週開始於哪天、哪個小時,只要在接下來的168個小時內,實際工作小時數超出40小時(「普通僱員」)或44小時(住家僱員),就有權獲得加班工資。◎不可平均

看是否超時工作,要以某一特定工作週為基礎計算;僱主不能將僱員的幾個工作週的實際工作小時數加起來,再平均計算每工作週是否出現加班情況。

比如:在第一個工作週,僱員實際工作小時為50個小時;接下來的那個工作週,此僱員的實際工作小時數是30個小時;僱主不能將兩個工作週的實際工作小時加起來(50+30)再除以2(80÷2=40),得出僱員沒有超時工作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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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消息

加班費新規

5月18日,勞工部頒佈新規:年薪$47,476以下勞工,每週工時超過40小時,僱主須支付1.5倍時薪加班費,12月1日生效。$47,476的門檻將每三年更新一次,首次更新時間為2020年1月。年薪在$47,476至$134,004之間的員工,能否免除加班費,將視其工作職責而定;哪些職責免付加班費,目前仍未明確規範。
勞工部上次更新加班費規定是2004年,當時的薪資門檻是年薪$23,660。

CDC警告

美國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CDC),對亞利桑那州、加州、佛州、紐約州和德州的48,632個公共泳池或水上游樂設施,進行了84,187次例行檢查,並向大眾發出警告:每10個公共泳池中,就有八個有衛生隱患;每八個公共泳池中,就有一個因衛生不達標而被關閉;有些泳池違規高達21條。CDC提議:下池前用肥皂洗滌、花灑沖洗;如有腹瀉,避免去泳池;每隔60分鐘去用洗手間,孩童尤其要這樣做;如廁後用花灑徹底清洗,再返回泳池;游泳時,千萬不要嚥下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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