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法律導航) 梁彼得案驚喜轉機

2016年4月
文/陳明利律師

3月23日,華裔警察梁彼得案件出現驚喜轉機:布碌崙區總檢察長湯普森,建議法庭判決被陪審團認定有罪的梁彼得五年緩刑、六個月居所監禁兼電子監控及500小時的社區勞動。這不僅多少印證了業內人士的期許和預料,也讓連日為梁彼得案嘔心瀝血的眾人稍許鬆了一口氣。

梁彼得2月11日被陪審團裁定誤殺罪和瀆職罪等多項罪名成立,激起華人社區群情激憤。也許是為安撫民心,2月18日湯普森接受中文電視採訪時稱:現在梁彼得還沒被判決,判決時視乎法官的情況,也許他不會被判坐牢。不過根據法律規定和此前檢察官辦公室的指控及最後陳詞結論,很多人還是心存疑慮。

根據經驗來看,主審案件的法官通常會在判決前收到控、辯雙方律師的量刑判決建議。辯護律師的判決建議往往會綜合多種因素,要求法官大幅降低對犯罪人的判決和懲罰;檢察官的判決建議則會儘可能朝著法律允許的上限方向提出要求。如果雙方建議差距太大,法官一般會拿出自己的判決意見,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會比檢察官的建議更重。

二級誤殺屬於C級重罪,刑期在1-15年之間,結合梁彼得被陪審團裁定多種罪名成立的情況,即便判決坐牢五、六年也在預料之中。湯普森23日的量刑建議只是緩刑,實屬罕見。基於湯普森的這一建議和量刑規範,結合本案具體情形,現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梁彼得不用再擔心有牢獄之災。截止今天為止,法院網站仍然顯示判決日期4月14日沒有變動,那麼屆時梁彼得案件將塵埃落定。如果法官判決不予執行實際刑期,甚至在檢察官建議的基礎上再稍輕判些,那麼綜合案情全貌來看,梁彼得也許就無需考慮上訴了,因為上訴耗時耗力,加上本案的各種矛盾交織在一起,案情並不簡單,上訴的意義不明顯。況且以專業角度審視,通過上訴推翻有罪認定不易。從當年辛普森的無罪到今天的梁彼得有罪可見,很大程度上與緩解非裔矛盾和憤怒不無關係。

透過本案,民眾應了解並學到不少法律常識,對美國司法審判制度也應有所認識。比如:被告保持沉默的權利、被告是否選擇為自己作證;檢察官辦公室通過大陪審團(GrandJury)正式起訴被告、陪審團(Jury)審理過程和制度;陪審團有罪認定之後,辯護律師的迴旋餘地等。

從另外一個層面講,法律不是萬能的,「公正」有時也是各種勢力平衡的結果。如果沒有眾多默默無聞的人對此案的特別關注,沒有2月20日眾志成城的全國範圍的抗議示威,沒有2月20日之後無數人以捐錢簽署請願等方式的持續支持,沒有激發華人社區的空前參與,這種令人驚喜的轉機是無法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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