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
文/李兆樑律師
決定是否訂立遺囑,大致可從三方面考慮。
◎保障死者意願
在紐約,如沒有訂立遺囑,死者身故時會根據紐約遺產法Estates, Powers and Trusts Law (EPTL) §4-1.1分配死者資產。
例如:死者已婚,沒有子女,未立遺囑;根據EPTL§4-1.1,死者生前的所有資產歸死者配偶。
再如:死者已婚,有兩名子女,沒有訂立遺囑;配偶先從死者總資產得$50,000;如有剩餘,其中的一半歸配偶,另一半歸死者所有子女均分。若死者遺有資產$80,000,根據EPTL§4-1.1,配偶先得$50,000;剩下的$30,000,配偶再得一半,所以配偶共得$65,000;兩名子女則均分剩下的$15,000(即$30,000的一半),每一子女各得$7,500。
在上述例子中,並沒有將遺產分配給死者配偶及子女以外的親屬、朋友、寵物及非牟利機構,這可能違背了死者的意願;此外,已婚華人如年輕時訂立遺囑,往往會或多或少留些資產給父母,但遺產法EPTL§4-1.1在例中也沒有這樣的安排;再者,有些父母因與每個子女的關係不一樣,所以希望按自己的喜好分配遺產的百分比,而遺產法EPTL§4-1.1亦沒有這樣的安排。綜上所述,如不想身故後依據EPTL§4-1.1分配遺產,就必須訂立遺囑,以保障按自己的心願分配遺產。
◎遺產管理人擔保
另外,如果沒有訂立遺囑,法庭往往會要求法庭指派的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購買擔保(Bond),擔保費多寡視乎遺產額,通常費用不菲,往往令遺產管理人先墊擔保金,增加了遺產管理人的負擔,亦令遺產受益人相對地減少了遺產受益,但對於遺囑中指派的遺囑執行人(Executor),訂立遺囑者可在訂立遺囑時免除這項規定。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人們對遺囑的認知,往往停留於資產分配,並未考慮到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問題。就華人而言,對子女監護權的關注甚於資產分配,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權人選,便可免除父母身故後親屬爭奪監護權,甚至鬧上法庭,故有未成年子女者必須訂立遺囑,並在遺囑內指定監護權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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