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
文/忠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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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是「人人平等」?
贊成同性婚姻者,最振振有詞的論點,是認為美國法例保障人人平等,不准同性結婚,乃是剝奪其人權,使之成為二等公民。他們甚至以美國以前歧視黑人、禁止黑人與白人通婚為例,力圖說明這是一樣的歧視,故須取締。
瀏覽美國各種有關民權的法案條款,可見禁止歧視的因素,主要都與膚色、種族、年齡、性別有關。這些因素不應該被歧視,是因其都是與生俱來的,即本人無法決定或控制。同性戀是否與生俱來,就像人的膚色、性別等生理特性一樣?根據專家(包括遺傳學家顏重剛醫生)研究結論,同性戀並非與生俱來,即使一個人天生有「同性戀傾向」,也不等於一定就是同性戀者,故同性戀不是「身不由己」,而是後天選擇。不少同性戀者信主後放棄同性戀生活,便是明證。
試想,沒有醫生執照的不可以作醫生,沒有駕駛執照的不可以駕駛,這是對沒有醫生執照的人或沒有駕駛執照者歧視嗎?難不成人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選擇駕駛,或人人可隨自意當醫生,便是平等了嗎?
◎凡彼此相愛者都可結婚?
贊成同性婚姻的人認為,限定婚姻為一男一女,是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因為凡彼此相愛者,不論性別都應該可以結婚!那麼,只要相愛,三個男人也可以結婚,否則便是歧視;不論男女,只要相愛,十個人也可以群婚,否則也是歧視。
按照這樣的邏輯,已婚者也不應受到歧視,也可以重婚;亂倫也不應被禁止,父子、父女、母子、兄妹……同樣可以結婚!這樣的情景,是你我願意看到甚至體驗的嗎?但這就是神聖的婚姻制度被摧毀後,家庭制度不復存在的寫真!
維護「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是捍衛上帝設立的婚姻,避免人類社會出現上述惡行,而非歧視同性戀者。《聖經》中多處提到要釋放婦女、孤兒、奴隸,幫助他們從壓迫中得到公平對待,卻從沒給婚姻一個「同性」選擇。一男一女的婚姻是神(上帝)唯一的旨意,而同性婚姻合法明顯背離這一旨意;我們反對的只是同性戀行為,而非同性戀者。
◎誰是真正的受迫害者?
首席大法官羅伯士指出,持異議的宗教人士將面對迫害。如今同性婚姻受憲法保護,同性戀者及其同情者必用反歧視理由,控告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個人、商業與宗教團體,近來已有多個拒絕為同性婚禮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商人,被控告歧視或被罰巨款事件。這類事件,將會席捲全國。最簡單的例子,要求教會開放教堂舉行同性婚禮,要求教會牧師為同性者證婚。
事實明擺著,在當今這個世代,處於弱勢的不是同性戀者,而是基督徒和一切堅持傳統婚姻定義的人們。法國大革命時有句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名而行」!今天,我們也不禁嘆息:「平等,平等,多少罪惡假汝名而行」!求主憐憫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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