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
文/文展雲律師,文旭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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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們為低收入家庭。丈夫兩年前意外受重傷,住院近兩年,且要繼續接受多項手術及護理,靠政府醫保支付所有費用。經律師努力,成功追究肇事者責任,將達成和解,但所得賠償在扣除律師費、償還醫療費等開支後,所剩餘錢恐怕不足日後的不時之需。該如何取捨?
答:
不要說像您丈夫沒有醫保的情況,縱使有醫保,在遇到嚴重傷害後,醫療費雖先由醫保公司支付,但當有第三者因任何原因對受傷者賠償時,預先支付醫療費的保險公司或政府單位,是可以追回所支付款項的,理由是傷者的醫療費已由政府(如MediCaid或MediCare)或其他醫療保險公司預付了。
受傷者,身為原告,在醫療開支方面沒有蒙受任何損失,所以理論上他們只是討回為傷者預付的錢,或提供了的醫療服務仍未收到費用。通常會藉醫療保險合約上的取代條款(Subrogation Clause)或政府醫保所代付,或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留置權(Medical Lien)來討回部分或全部「債務」。
這方面律師應全面參與斡旋,推動各當事人並醫療代表多輪談判,爭取肇事責任人儘量作最高賠償,促成有利於受害者的付款方案;同時使醫護、政府或私家保險代表,認同受害者將要面對尚未明朗且昂貴的開支,日後仍有生活及康復的經濟需要,爭取繼續保持政府醫保資格。
除了Medicare基於聯邦政府的嚴格規定不具太大彈性外,其他都有不同程度的彈性,願意給予折扣達到雙贏。若各方僵硬地堅持己見,最終使受害者因恐失去經濟利益而放棄賠償,則政府日後仍要對沒有醫保的受害者繼續提供多方面醫療及經濟援助,所以應該努力談判。
此外,在意外傷亡案件中,受害者本人或近親亦蒙受其他損失,因而可額外追究肇事責任人。就像您所遭遇的不幸一樣:傷者曾經且將來會終生面對痛疼及苦楚等長期打擊,而您作為妻子也要終生面對丈夫殘疾、失去經濟能力、缺乏自信及自尊、長期需要照料、行動不良的現實;更遑論他日後照顧您及與您快樂地白頭偕老……這等嚴重傷殘的賠償部分,醫護、政府或私家保險代表會較易讓步及妥協,甚至完全放棄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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