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
「移民服務執行法案(Immigrant Assistance Service Enforcement Act)」已正式執行,法案明確指出,只有律師和移民上訴委員會(BIA)所認可、授權的非牟利機構,才可提供移民法律服務。
法案規定:「移民服務社」可協助客人準備文件、填寫相關表格,但不能提供法律建議和涉及任何法律業務,如陪客戶上移民法庭或至移民局問話等;須在辦公室可見之處標明「不提供法律諮詢或任何涉及法律的相關業務」。
此外,以書面說明服務項目及收費。允許客戶有三天時間考慮,若客戶在三天內取消合約,必須全額退還客戶已繳費用;若客戶在三天後取消,公司可收取已提供服務的費用;不能扣留客戶的文件正本,也不能因客戶積欠費用而不退還;與客戶所簽的合約及相關文件,至少保存三年時間。
所有「移民服務社」業者,還須向紐約州政府繳納五萬元押金;若公司關閉,一年後才可將押金取回。同時,該法案增兩項移民欺詐刑責,包括被定義為重罪的移民服務欺詐一級罪名,以及被定為輕罪的移民服務欺詐二級罪名。
有遭遇移民欺詐的受害人,可致電地檢處移民事務辦公室(212)335-3600或新美國人辦公室1(800)556-7636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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