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時事評論: (專論) 言論自由不可濫用

2015年3月
文/林修榮

法國巴黎的恐怖襲擊事件,先是《查理週刊Charlie Hebdo》漫畫報社被凶徒衝入,開槍打死12名報社人員,包括主編、副主編等,之後有猶太人超市被劫持,最後警察衝入擊斃凶徒,但人質亦死了四人。對於這種兇殺罪案,我們當然應該強烈譴責。

◎無人有權羞辱人

可是,我留意這份漫畫報,試圖了解它是一份怎樣的報刊。原來這報刊出了名是反對伊斯蘭教,其諷刺相當刻薄,指明道姓地恥笑羞辱伊斯蘭教尊敬的先知穆罕默德。2011年11月,該報刊登了一幅取笑穆罕默德的漫畫,之後報社遭到汽油彈襲擊。2012年該報曾有一期將穆罕默德畫成裸體人物。

似乎法國人很喜歡這類Satire文學,視取笑譏諷為民主精神的彰顯,無傷大雅,但長期去詆毀一個宗教,醜化該宗教的精神領袖,並以此來推銷商品(雜誌)圖利,是相當「乞人憎」的做法,已經不屬於開開玩笑。

「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上帝從一本造萬物,萬物萬族皆出於祂。上帝並未給予任何人去恥笑和侮辱其他宗教的權利。倘若2011年查理週刊被襲後,便收斂這種帶侮辱成分的做法,不再去「剃人家眼眉」,或許不至於有今日的慘案。故此,我在惋惜這12條人命和遣責恐怖分子暴行之餘,也覺得報社應該做出深刻反省。

《聖經‧箴言》教導:「通達人見禍藏躲,愚蒙人前往受害。」(二十七章12節)這值得我們每一個人深思。

◎言論自由有法度

沒有人希望自己的權利與自由被他人剝奪。可是,每個人的自由都不是無界限的。最常見的,是我們沒有「在戲院裡無中生有地大喊火警」的自由,亦沒有噪音干擾、誣衊誹謗他人的自由,因為對他人有損的行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法律限定公路最高時速,駕駛者要有牌照保險,這些限制是必須的,絕對不能說由於這些限制剝奪了我的自由,我便拒絕遵行服從。

法律亦保障個人的精神不被侵犯。假如經常以粗言穢語去侮辱長者,便可能以精神虐待罪名被起訴。此外,歧視或侮辱受人權法保護的人士,也可能會被指控。可見言論自由亦有法度,不可濫用。

認為查理週刊報刊長期侮辱和醜化伊斯蘭教領袖這種行為,應該受到法律保障的人,忘記了法律賦予言論自由的前提是,有利社會的安定和發展。將伊斯蘭教尊敬的先知畫成裸體小丑,顯然是對一個宗教的極度侮辱,且不是偶爾一兩次,乃是長期和公開的,在出售給大眾的報刊上刊登,這種「言論自由」是否應該維護?答案不說自明。

◎尊重他人亦自重

一般在法國以外的人,都看不到最帶侮辱性的漫畫,因為沒有其他報刊或傳媒願意轉載或報導。同樣,當有些特別殘酷或醜陋的照片,報刊一般都會以社會禮儀(Social Etiquette)與對當事人尊重的理由而「自我審查或刪除(Self Censorship)」,自動放棄發表的自由。這次美國、加拿大等大部分主流媒體都不轉載那些漫畫,便是這個道理。

其實查理週刊也有褻瀆基督耶穌的漫畫,但是這惡世代並非所有人都能像耶穌那樣愛人並寬恕人。所以切記,言論自由不可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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