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法律導航) 豁免及擴展

2015年2月
文/陳明利律師

豁免(Waiver) 主要適用於違反了美國移民法、有犯罪記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申請移民簽證、不能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的外國人。

◎ I-601 豁免

移民局或美國領事館,在處理調整身分或移民簽證時,發現申請人因某些情形不得進入美國,需要其提交豁免申請,以決定是否同意調整身分或批準移民簽證。

適用I-601 豁免的常見情形:逾期居留180 天以上或者一年以上,並離開了美國;有特定犯罪行為;為獲移民福利而欺詐;有嚴重傳染病等。也有些B1/B2 簽證申請人,隱瞞或提供不實信息,包括婚姻或收入狀況、在美國的近親屬、逾期居留歷史、犯罪記錄等。這些行為,都可能被移民局認定為簽證欺詐或誤導(Misrepresentation)。

按照I-601 豁免規則,無法在美國調整身分的人,須先離開美國,去海外辦理移民簽證面試,被拒絕後才能遞交I-601 豁免申請;審理豁免申請期間,申請人必須在海外等待。

依據個案情形,提交I-601 所需證據不盡相同,但常見的為證明「若申請人無法返回美國,將使其身為美國公民的父母或配偶的生活,遭遇極端困難。」

◎ I-601A 豁免

I-601A「臨時豁免」規則,適用於因逾期居留而無法調整身分的美國公民的直係親屬。符合條件者,可在美國提交I-601A 臨時豁免並在美國境內等待申請結果,直到批準後再離開美國去海外領取移民簽證,大大縮短了在海外的等待時間。

申請I-601A 臨時豁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遞交申請時,申請人在美國;

2. 該豁免只適用於逾期居留(超過180 天)的申請人,申請人不能同時有其他情形,如欺詐、犯罪行為等;

3. 必須是美國公民的直係親屬(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或未婚且未滿21 歲的子女);

4. 必須是已經提交I-130 直係親屬申請,且該申請已獲批準的受益人;5. I-130 直係親屬申請案件,正在簽證中心(NVC) 等候審理,且已支付移民簽證費;

6. 申請人能夠證明,若I-601A 申請被拒,具有美國公民身分的申請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將面臨極端困難;

7. I-601A 批準後,申請人須離開美國,去海外領取移民簽證,否則I-601A將會失效。

◎擴展臨時豁免

2014 年,奧巴馬總統頒佈一系列行政令,包括修改相關法規,擴展I-601A臨時豁免。原601A 臨時豁免,僅限於公民直係親屬;行政令下,一旦相關法規修改完畢,I-601A 豁免將擴展到美國公民的成年子女和已婚子女;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

◎ I-602 豁免

適用於政治庇護難民申請已獲批準的人,當其申請綠卡時,如有特定犯罪記錄或傳染疾病等情形,需申請I-602 豁免。豁免申請可基於人道主義原因、親屬團聚和國家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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