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聽八方: (師心童心) 犯錯?犯罪?

2017年4月
◇ 曹綺雯

「這行為極其量只是『輕微的判斷失誤』,絕非構成嚴重的刑事罪行,所以不應受到法庭的懲罰。」

以上是近日轟動全城的「貪曾」案中,辯方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為案主曾蔭權提出的辯詞。而結果是:於2017年2月22日,前特首曾蔭權爵士被高等法院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判監20個月。

這「輕微的判斷失誤」到底是什麽呢?據報載:控罪指曾蔭權在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出任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期間,在考慮和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申請數碼廣播牌照、交還調幅廣播牌照以及申請由李國章出任其董事兼主席時,沒有申報他與雄濤廣播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一個住宅物業的租賃進行過商議,以優惠租金租下深圳豪宅。

在香港法制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為普通法下的刑事罪行。一名公職人員於擔任公職、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况下,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而有關失當行為屬嚴重而非微不足道,但該公職人員沒合理辯解或理由。即使未有確切證據證明有關公職人員因受賂而故意作出有關的失當行為,而且未有令政府有任何損失,依然可被控這項罪名。

這樣看來,香港對公職人員的行為在法律上有嚴格的規管。然而,有關失當行為屬「嚴重」還是「微不足道」,是「故意」還是「偶爾疏忽」,便成為是否罪成的關鍵條件。這也是本案極爭議的地方。

「沒有申報」,很不應該,曾蔭權也承認是自己「疏忽」了,判斷錯誤,以為是小事一樁,不用申報,他為此向市民道歉。

到底應怎樣界定一個人的行為是犯錯還是犯罪呢?現代人的說法是:由法律界定。如果所犯的錯誤是觸犯法律的就是犯罪。因此,人們都認為自己沒有犯上法律上的罪就不是一個罪人,就沒有犯過罪。然而,撫心自問,是真的嗎?如果一個人犯了罪,沒給人告發,他是否應慶幸自己可以逍遙法外,為此而沾沾自喜呢?又假如罪行被揭發了,身敗名裂,又是否永不超生呢?我們應怎樣看待一名最高領導人,一下子被淪為階下囚?這都值得我們細細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