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線: (梁言善語) 兩種標準?

2015年6月
文/梁永善

兩宗法庭判案帶給筆者不少感受:

曾是特首選舉辦,也是行政會議召集人的張震遠,因拖欠僱員薪金而被控,法官判決時指責張震遠無悔意,仍住在每月16萬租金的豪宅,多次更換律師以拖延時間,且官司的花費超過所欠的薪金,卻不願償還給員工應有的薪酬。結果被判入獄六星期,雖因上訴未能即時執行,但仍反映出香港是一法治社會,不論犯罪者的身份、背境,均可按法例作出判決。冀望香港繼續持守這獨立法治的精神。

上述案件叫不少市民稱快,甚至有人認為刑罰過輕。但另外一宗案件,有些人卻感到判決不近人情。事緣有位73歲的長者,他因使用假證件虛報年齡而獲取保安工作,觸犯了使用虛假文件罪而被判入獄六個月。其妻指丈夫不想領取綜援,要自力更新,但因超出法定受聘年齡而出此下策。她更指責法官不體會世情及他們的苦況,亦有大狀義務為他上訴請求減刑。最終雖無功而還,但卻反映出大眾市民對他的同情。想深一層,這種同情附帶著個人因素;若犯案者換來個國內同胞,我們又可有如此強烈的反應?當然,使用虛假文件的確是嚴重罪行,法官只是按法理判決而已,若沒有重刑便會引來更多人知法犯法,但這73歲長者的案件,本質上是不同的,故可否法內有情、情理兼備?例如可責誡長者,判處其簽保守行為,若再犯才判入獄!筆者不懂法律,但卻認同這建議。

市民為何對兩宗案件有不同的感受?究其原因,深信人人皆有公義之心,憎厭為富不仁的人,同情弱者,這是美麗人性表現。然而,我們所相信的上帝,祂不看人的外表來判斷,祂看重人的內心。「行審判不憑眼見,斷是非也不憑耳聞;卻要以公義審判貧窮人,以正直判斷世上的謙卑人。」(《聖經‧以賽亞書》十一章3下-4上節)一些人曾觸犯了上帝的律法,如:以色列民因掃羅王沒有體諒他們的需要,在極疲累之下,仍不准他們休息,要繼續殺敵,致使他們在饑餓情況下吃帶血的肉,違反了上帝的律例。但上帝卻沒有因此刑罰以色列民,可見上帝是公義,也是慈愛的,祂是滿有憐憫與體恤的。雖然世上好些富有的人,能聘請善於利用法律漏洞的律師來幫助他們脫罪,但我們深信「公道自在人心」,此外,每一個人也躲避不了上帝在末日公正的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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