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 (社論)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

2014年2月
專題策劃及撰稿/黎淑冰、鄭偉樑、惠豐、黃達瑩、朱熙、李鴻韜、陳占晶

提起偶像,最易使人聯想到的,就是明星、歌星等演藝人士。只因為他們在 歌影視舞台上,都被塑造成光彩奪目的非凡人物,舉手投足勁發魅力。其實, 不少藝人,都是在商業掛帥之下被設計打造出來的,最終目的是令票房、收視、賣碟來個 滿堂紅,是以經精心包裝的偶像,最易俘虜人心。

另一些偶像,是在不同領域中展示卓越成就的人物。或政治領袖、或學術先鋒、或科學 專才、或業界王者,他們都有過人之處、超凡成績,讓人對他們的成功產生敬佩之心,渴 慕以之為榜樣。

有更多偶像,都是我們身邊熟悉的人物。兒童和少年,對父母和長輩都會流露敬重和愛 慕之意;加上長輩的親和力強,可近性高,年輕人耳濡目染,就會以他們為仿傚對象,因 此視父母長輩為典範者不乏人在。

偶像在某程度上,確具有使人向前的積極意義。假如我們以偶像的奮鬥精神為動力,策 勵我們向前,使我們同樣朝著成功之路進發,偶像就能發出正面能量。事實上,偶像亦有 其值得欣賞的地方。在他們的成名路上,都一定荊棘滿佈,每個成功人士,都必定經歷過 不足為外人道的艱辛,克服過無數困難阻障;他們奮發圖強,不言放棄的堅持,就是值得 我們效法之處。

然而,偶像畢竟是人,人總有人的軟弱、人的不是。故此,我們對偶像總不能過度迷 戀,認為這人一切都善、什麼都美。《聖經》說:「人因偶像而顛狂」,因偶像而顛狂是 最要不得的。對於偶像,不宜照單全收,應該少一分感性,多一分理性。我們的眼目要張 開,從多角度去看偶像,仔細察辨是非。君不見許多著名人物,即使舉世推崇的,也曾被 揭發其另一個面目,光明背後原來別有陰暗面,道貌岸然的外衣之下,一層層的裡衣原來 是一個個不可告人的故事。

《聖經》多次提醒我們,「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出埃及記》二十章4節),「雕刻 偶像」的意思,可以理解為「營造偶像」。許多人會不自覺地對一個人欽羨,從心儀至仰 慕,從仰慕至崇拜,又從崇拜至迷戀……這樣,原來就已經是「為自己雕刻偶像」了。

《聖經》記載,神曾向人頒下不可犯的十條誡命,亦即著名的「十誡」,清楚說明其中一 誡是「不可有偶像」。正如前述所說,人沒有十全十美的,一面倒地盲目推崇偶像,往往 容易帶來反效果。只怕有一天,當發覺偶像並非想像中般完美的時候,那負面影響和消極 情緒就會躍然而出,換來的是震驚、失望、沮喪……這種影響,對崇拜者的影響是不言 而喻的。所以,「不可有偶像」這一提醒,很值得我們細細思量。

對於偶像、大明星、大偉人,我們不要單單羡慕他們的人前風光,總要以他們的努力和 鬥志為學習榜樣。要記得,只有抽身至更高的層面看偶像,偶像的意義才會變得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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