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遇到家暴怎麼辦?

2020年3月     

刁世松

《聖經》有一句經文:「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以弗所書》五章22節)很多人根據這句經文,就誤解為妻子要完全聽從丈夫,丈夫做任何事情都是對的,甚至丈夫欺壓妻子或兒女也是可以的,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
但從澳洲維多利亞州法律觀點看,即使家暴的受害者不願意舉報對方,警察亦有法律責任舉報任何家暴的情況,因為警察有法律責任,重視和保護受害者和孩子的人身安全。
家暴的法律定義是很廣泛的,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破壞財物、經濟上的控制、情緒和心理上的暴力、威脅、強迫與控制受害人等等。一旦有以上情況,或類似家暴定義的行為,警察就會代表受害者向對方發出家庭暴力干預令,同時有可能發出刑事指控。
干預令是由法庭頒發的命令,禁止所有家暴行為,亦會在個別情況下附加條款,以確保受害者的安全,包括:禁止對方跟蹤受害者,或指示他人聯繫,禁止網上刊載關於受害者任何事情,要在所有情況下跟受害者保持十米範圍距離,不能接近受害者居住、上班和讀書200米的地方。違反任何干預令的條款是刑事罪行,有機會被判坐牢。
那麼,《聖經》的教導與維多利亞州的法律有衝突嗎?《聖經》在上述經文之後還說:「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以弗所書》五章25節)「然而,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33節)。其實《聖經》教導我們,妻子是從丈夫的肋骨而造(《創世記》二章21節),本是屬於丈夫的。而妻子亦是丈夫身體的一部份,丈夫應當愛護自己的身體,不應該苦待妻子(《歌羅西書》三章19節)。
由此可見,上帝不會容忍任何家暴情況,更不會包庇這樣的行為。無論是天上的律法還是地上的法律,都以保護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為先。希望透過以上的簡介,能幫助讀者對於法律的保障有更深的了解。

(作者為尼哥德慕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