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死亡的權利

2017年4月
陳偉雄牧師 (作者為康恩關懷中心總幹事)

現代人注重人權,我們到底有否選擇死亡的權利?有人贊同「安樂死」,覺得罹患嚴重疾病者,既然藥物已不起治療作用,病況已進展到接近死亡的地步,為了擺脫病魔的糾纏,病人可以自行決定死期,這是人權和自主,醫生和他的家人應當尊重他的意見,讓病人接受「安樂死」,而不應不惜任何代價拖延他沒有質素的生命。

然而,反對「安樂死」的人則認為:病人往往會受其他人影響,而非純粹的個人選擇。其次,「安樂死」容易促成權利的濫用,家人有可能因為不想再照顧病人,或想早日獲得遺產,而要求醫生施行「安樂死」。最後,還有最困難的是決定權,誰可以為病人決定死亡呢?

從基督教的觀點來看,上帝是造物主,生命是由上帝創造的,生命中遇到的所有事,包括苦難,都有著上帝的旨意和原因。「生有時,死有時」(《傳道書》三章2節),因此,人不可自己結束自己的生命,包括自殺或「安樂死」,任何人刻意讓自己生命提早結束的行為,都是違反《聖經》的教導,是一種基督徒不能接受的做法。

我雖然不贊成「安樂死」的行為,但我接受在病人最後階段不給予「入侵性」的治療,以免增加病人身體上的痛苦,這是對病人的尊重。「紓緩治療」與「安樂死」是不同的概念,其分別如下:

概括而論,我個人的觀點支持人的死亡應受到尊重,不管是出生或死亡,兩者都應受到平等對待,只要病人神智清醒,他應當有權利參與選擇自己的醫治方式。在癌病末期,病人可決定是否接受更多的入侵性治療和干擾。我訪問過的許多瀕死的病人,大部分都希望可以在沒有痛苦的情況下,早點離開世界,而不是因為要討好家人而作醫治。在這當中,最重要的精神是尊重末期病人的醫療意願並保障其權利。其實,病人可以在生前確立意願,選擇放棄不必要的急救。我建議每一個人都考慮簽署一份文件:「醫療預設計劃書( Advance Care Planning Program – Statement of Values & Wishes ) 」,以便在不能自決時,仍能依照自己意願的醫治方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