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光之窗: 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人權

關啟文博士

2016年9月

在孩子教育的問題上,家長的權利應受尊重,這也是人權的一種。相信大部分家長,都不會同意他們的孩子接受同性戀洗腦教育,因此,同性戀運動強行推動同性戀洗腦教育,是漠視了家長的權利,並儼然以凌駕教育團體自主權的態度,強制學校向青少年推廣一種極具爭議性的生活方式和理念。說到底,所有孩子由男、女兩性所生,為何同運團體認為他們有權決定這些孩子應受怎樣的教育呢?誰又有權去剝奪家長對孩子的教育權?

教育自由和家長教育權是國際人權標準,從《世界人權宣言》到《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等國際人權公約到本地的人權法,均肯定家長擁有對子女的教育權:

《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3):「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3):「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但符合國家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4):「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歐洲人權公約》議定書第2條:「任何人都不應被否認接受教育的權利。在國家行使其所承擔的教育和教學相關的任何功能的過程中,國家應當尊重父母,確保此類教育和教學符合其自己的宗教和哲學信仰的權利。」《美洲人權公約》第12條(4):「根據情況,父母或監護人有權按照他們自己的信念,對其子女或受監護人進行宗教和道德教育。」

《兒童權利公約》第14條(2):「締約國應尊重父母,並於適用時尊重法定監護人以下的權利和義務:以符合兒童不同階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導兒童行使其權利。」

同時在1966年頒佈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有家長教育權條文,這反映了這種人權的重要性和普遍性。專制者要控制人民的思想,首要任務就是控制教育權,只要稍為讀一下實行專制主義國家的歷史就可明白這點。所以,確定家長的教育權,正正是抵抗和預防專制的一種公民和政治權利。此外,教育權對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當然非常重要,所以也是一種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由以上可見,家長教育權是普世價值、國際人權,當家長面對侵犯我們人權的惡劣教育政策,如「不」安全課程,大可據理力爭,不需退縮。

(關啟文博士,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兼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