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庇上庭败诉?暂缓遣返了解一下 生活資訊

在疫情期間,各類移民申請、執法行動或移民法庭訴訟等作業,幾乎都在半停頓狀態,包括政治庇護申請和遞解程序的運作。

何謂政庇

「政治庇護避難」,是保護已經在美國或到達邊境,且符合國際法難民定義的外國國民。《聯合國1951年公約》和《1967年議定書》將難民定義為: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群體的成員身分或政治見解,曾受到迫害或有充分理由擔心遭受迫害,而無法或不願返回其原籍國,且無法在該國獲得保護的人。此定義在1980年的《難民法》中納入了美國移民法,美國有法律義務為有資格成為難民的人提供保護。

獲得庇護的人,可以永久居住在美國,有資格申請公民身分,還可以申請其配偶和子女進入美國;有資格申請社會安全號;可以請求出國旅行,但不能返回原國籍。

暫緩遣返

根據法律,對於害怕在原籍國遭受迫害,但不具備庇護資格,例如曾被驅逐出境又重新進入美國者,或到達美國一年內未申請庇護者,有另一種保護途徑,即申請「暫緩遣返」。

不同之處

「暫緩」不等同獲得「庇護」,被准予暫緩遣返者可受到保護,並有權留在美國合法工作,但不得在未執行遣返令的情況下離開美國,不能申請其家庭成員到美國,也不能獲得公民權。當一個家庭尋求共同暫緩遣返時,法官可能只為部分家庭成員提供保護。若申請人的原籍國情況有所改善,或另一個國家同意接受該申請者,政府可以再次將該申請人驅逐出境。若申請人犯有特別嚴重的罪行,便沒有申請「暫緩遣返」的資格。

標準較高

申請政庇失敗被送入遞解程序(Proceeding),無論是在預審程序中,還是在標準遣返程序中,當事人都必須向移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提供人道主義保護並暫緩遣返,但必須舉證證明自己符合難民的定義。因此,個人證詞通常對能否受到庇護至關重要。

申請「暫緩遣返」的申請標準要高於尋求庇護,這意味著迫害的可能性必須大於50%。移民局(USCIS)的政庇審批官員可以批准或否決政庇申請,但申請「暫緩遣返」的權力只能由移民法官批准。

酌情審批

近年來,通過「可靠的恐懼程序」條款,每年有7至8萬的尋求庇護者被移交給移民法院。在2019財政年,總共有超過213,000人申請政治庇護。

華人邊界偷渡不普遍,大多以合法簽證入境後才申請政庇。許多人因不懂移民法,常逾期居留超過一年,甚至「黑」了多年才提出申請,因此大多達不到基本的申請門檻;加上舉證不足,失敗率相當高,很快便推進「遣返程序」;接著小庭大庭,試圖再度向法官申訴,以回國將遭受迫害的理由提出「暫緩遣返」。

如今中美關係惡化,政冶、外交、文化交流及互惠的條件都不存在,移民各種申請程序陷入癱瘓,美國政府和人民對華人存有深深的敵意,即便移民法没太大改動,相信移民官對華人申請的「酌情審批(Discretion)」,偏差幅度會相對提高,不像以往那樣寬鬆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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